03-18
2022
实务探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区别
实践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高发,在该罪名的办理过程中,经常涉及到专门从事收购、转卖银行卡套件的犯罪行为,实务中通常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来定罪处罚,本期山西德昭律师事务所靳秀秀律师对此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分享。
因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目前在实务中涉及较少,所以靳秀秀律师首先就二者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讲解,让各位律师了解二者的犯罪构成,以及应如何区分。
至于区分二者的原则是二者的入罪门槛明显不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入罪门槛太低,1张以上即构成犯罪,而且5张以上即达到数量巨大,量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反观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涉及的构罪情节是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5张以上),只要不超过50张信用卡,量刑都在三年以下。相对比而言,同样的犯罪行为定性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就可以为被告人争取到更大的权益。
其次,靳秀秀律师就实务中对于上述罪名的观点进行了讲解,旨在通过法官及学者的角度让各位律师了解犯罪构成理论,为罪轻辩护提供理论观点。
最后,结合上述分析,靳秀秀律师建议大家对于上述案件可以从罪名、涉案银行卡数量的认定及同地区类案同判的角度进行辩护,并用可视化图表进行展现,以达到最优辩护效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