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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比某某运输毒品14公斤,被判处15年 靳志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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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比某某受人雇佣携带十四公斤毒品从四川成都乘坐火车运输到太原,被太原铁路公安查获,移送太原铁路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靳志斌律师辩护。
    主要辩护观点为:本案证据无法明确证明日比某某明知所携带物品为毒品;无全程翻译;鉴定机关的鉴定程序违法;日比某某年事已高,希望给法庭慎用死刑,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靳志斌、韩怡君律师的辩护意见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尤其是慎用死刑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庭和公诉人的认可。太原铁路运输中院采纳了辩护人全部量刑意见,最终认定被告人日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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