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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昭原创|律师能否为在逃人员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日常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不免会遇到在逃人员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那么律师是否只有等到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才能接受委托呢?对于尚未被讯问的人员或在逃人员,律师能否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呢,靳志斌律师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和对相关法条的理解,做如下分析:

1、如何理解在逃人员?

在逃人员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并不限于公安机关对准备采取拘留或逮捕措施但尚未被查获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还包括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在逃被调查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收监执行以及从监狱、看守所逃脱,下落不明的罪犯。本文所分析的在逃人员,仅指公安机关对准备采取拘留或逮捕措施但尚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

2、网上追逃人员,是否属于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并不包括网上追逃。根据孙茂利主编的2020《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网上追逃是指公安机关通过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发布在逃人员信息并进行统一查缉的侦查工作机制。由此也可见,网上追逃并不是强制措施。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公安部门对于自己办理的案件,将嫌疑人上网追逃的条件为,已经办理了拘留或逮捕的法律手续,并需将拘留证或逮捕证原件之一扫描上传至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对于重大、紧急案件,经过审批之后可以先上网,但后续应补办拘留和逮捕法律手续。基于此,有的律师就认为,上网追逃人员虽然未到案,但是因为已经办理了拘留或逮捕的法律手续,就属于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靳律师认为,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并不能将在法律上办理了拘留或逮捕手续但尚未到案的人员,理解为“已被采取了强制措施”。该条文中的“被采取强制措施”,是指已经办理取保或拘留等法律手续并已经到案的人员。对此,可以结合2017年全国律协发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六十条予以理解。该六十条规定:“侦查期间,律师接受委托后,自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已查明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此处的“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显然是指嫌疑人已经到案。否则,在嫌疑人未到案的情况下,律师即便接受委托,无论如何是不具有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等权利的。

3、未到案的人员,律师能否提供法律服务?

靳律师认为,该条款并不是说只有等到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才能接受委托。该条款是指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才具有了辩护人的身份。从该日起,聘请的律师才能以辩护人的身份参加刑事诉讼活动,才具有了刑事诉讼法中辩护人所享有的权利(如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提出意见等的权利)。

那么,当犯罪嫌疑人未被讯问或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律师可否接受委托呢?如果接受委托,能够提供什么样的法律服务呢?

根据《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律师除了可以接受嫌疑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外,还可以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据此,靳律师认为,当犯罪嫌疑人未被讯问或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律师依然可以接受委托。只不过此时的律师,并不具有辩护人的身份和权利,不能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不能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意见等。此时律师虽然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但这里的法律帮助只限于向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包括诉讼程序的解析,罪名的分析,涉案事实涉及法律问题的分析等。需要说明的是,从律师自身风险防范的角度考虑,靳律师并不建议没有足够办案经验的律师接受在逃人员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因为这是一个风险极高的行为。咨询过程中,如律师不能很清楚的把握界限,稍有不慎,就会给律师执业生涯带来风险。嫌疑人经常会问律师:公安机关问我某某问题的时候,我该如何回答?如果律师告知嫌疑人如何去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则律师就可能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了,因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也是证据之一。律师教嫌疑人如何回答侦查机关的问题或如何去辩解,其实就陷入到伪造证据的风险中了。如何回答侦查机关的提问,只能由嫌疑人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之后,自己决定如何去回答,而律师不应教授嫌疑人如何去回答。
综上,靳律师认为,律师可以非辩护人的身份为在逃人员提供法律帮助,但接受委托的同时一定要做好风险防范,毕竟律师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随时可能落下。

律师介绍

靳志斌律师,山西德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10年开始律师执业,执业10年。从2020年10月起只受理刑事案件。

2010年-2013年,以代理民事案件为主;

2014年,靳志斌与朱帅律师在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组建刑事部,以刑事辩护为主,兼代理少许民事案件。六年多的期间里,亲自代理130多起刑事案件,参与500多起案件研讨;其中代理过赵某某故意杀人、强奸案(无罪释放)、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两起不予核准案件、山西省高院多起死刑改判案件、多起重大金融诈骗类犯罪案件、太原警察致河南农妇非正常死亡案等;

2019年10月,靳志斌、朱帅、李凯丽三人合伙成立山西德昭律师事务所;

2020年10月8日起,靳志斌律师决定,只受理刑事案件,不再新受理民商事案件。

不舍弃,就不会真正的得到。靳律师在执业十年之际,决定只受理刑事案件。靳律师说:以前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内心还是放不下其他有高创收机会的民商事案件。现在决定了,内心就安定了,不再心有旁骛。如今看问题的视角和以前也不太一样了。以前比较在乎案件的物质报酬,现在重点考虑的是如何在每起案件中提出有效辩护观点、如何提高刑辩执业技能。总之,是所有的心思都放在刑事辩护这件事上了。

未来的刑辩路,他表示定会蓄志养技,脚踏实地,认真办理好每一起案件。

 

联系方式:15536865372(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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