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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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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靳志斌
办案单位: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涉嫌罪名: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赵某一(在逃)安排被告人赵某二在赵家堡村北“八十亩抽水站”东组织指挥徐沟镇北关村杨某某的一台龙工挖机和徐沟镇庄子营村王某某的两台阿特拉斯、一台日立挖机共四台挖机将潇河堤坝向北(河中心方向)移,赵某二现 场指挥挖机施工并登记挖机工作时间。10月10日上午,该行为被王答乡政府及清徐县水务局的工作人员制止。约二、三天后的一个晚上,赵某一再次安排赵某二指挥七、八台挖机将原有堤防继续向河道中心移,导致河道主槽缩窄,同时对堤坝沿岸树木造成一定损坏,共计损毁堤坝400米,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将毁坏的堤防恢复原状,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被告人赵某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律分析:

缓刑适用条件:
一、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三、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办案小结:

 辩护律师在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该审查司法解释规定的酌定的量刑情节来综合进行量刑辩护。法定的量刑情节如:对自首犯可以减轻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中止的、未遂的,从轻处罚等。酌定的量刑情节如:案件起因;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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