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30
2020
办案单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涉嫌罪名: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份,被告人杜某某通过制假证小广告向被告人某某提供孟某身份证复印件制作了孟某身份证一个,被告人杜某某委托山西大和恒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持伪造的孟某的身份证在本市迎泽区迎泽大街新建南路口东南角的中国银行漪汾支行内办理山西大和恒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资金账户过户手续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经鉴定,孟某的身份证系伪造。被告人杜某某为了将山西大和恒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便于自己管理,指使被告人某某伪造山西大和恒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人孟某的居民身份证,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某某为他人伪造居民身份证,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杜某某、某某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律依据:
伪造是无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制作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变造,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在真的居民身份证上进行变更,改变姓名、年龄等事项内容。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办案小结:
辩护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积极阅卷,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本案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搜集相关证据材料。从法律和事实层面提出了重要的法律意见和辩护意见书。其量刑意见也得到了法院的采纳,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