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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0 1979年《刑法》规定了诬告陷害罪,但只规定了量刑原则,而未明确相应的刑种和量刑幅度,1997年《刑法》对此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1.主体标准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主观标准:故意

  (1)认识因素:明知自己在捏造他人犯罪事实会导致他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

  (2)意志因素:希望

  3.客观标准

  (1)行为标准:

  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

  (2)情节标准:情节严重。

  一、诬告陷害罪与非罪的界限

  诬告陷害罪的罪与非罪,应当从以下方面人手:(1)是否有捏造行为。捏造行为是成立本罪的前提,如果只是检举失实或者错告,不能以诬告陷害罪论处o(2)捏造的是否是犯罪事实。如果捏造的不是犯罪事实,不能以诬告陷害罪论o(3)有没有告发行为。捏造犯罪事实如果没有告发,也不能以本罪论o(4)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构成诬告陷害罪必须要求行为人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地步。否则,就是一般诬告陷害违法行为,不是犯罪。

  二、诬告陷害罪与检举失实的界限

  例如,2003年10月1日,村民高某从市场上买回一台25英寸长虹彩电,可刚看上三天即被盗。高某四处查询未果,便向当地派出所报案0 2004年2月10日,村民李某去邻居王某家串门时,发现王某家有一台25英寸长虹彩电,王某称是刚买回来的。李某知道王某家经济一向不宽裕,便怀疑王某家的长虹彩电即是高某所丢失的那台。李某急忙从王某家出来,赶到村委会,向村长报告王某偷窃一事。村长遂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即对王某进行传唤,并经过调查取证,发现王某家的彩电确系其自己购买。后来,王某得知是李某告发,便以李某诬告陷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①

  本案审理中,对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告发王某偷窃,并使王某受到公安机关传唤,属于情节严重,应追究其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告发王某偷窃,虽① 刘武波:《本案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http: //www. law - lib. como

  然没有任何证据,但其主观上并没有捏造事实,意图使王某受刑事追究的故意,只能算是检举失实,因而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应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我们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理由在于:首先,李某虽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某盗窃其彩电,并不能以此证明其就是诬告陷害。因为检举失实同样是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被检举者有犯罪事实的,否则检举就不会失实。其次,李某主观上并没有捏造事实,意图使王某受刑事追究的故意。李某去王某家串门时,发现王某家刚买回来的彩电与高某丢的彩电一模一样,且李某知道王某家经济一向不宽裕,在这种情况下怀疑王某家的彩电是高某所丢的,是值得理解的。再次,李某与高某并没有特殊关系,与王某也没有恩怨,其本人作为非当事者,就彩电之事向村长告发,应该是出于检举的心里态度,而非恶意诬告。

  三、诬告陷害罪与错告的界限

  例如,1995年9月1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黄某尧在经营黄金首饰交易过程中,被一名外省人骗走交易款3400元。黄某尧随即骑车寻找作案者。当天10时许,黄在德化县客车站的候车室看到乘客水某坤像作案者,即与之攀谈。谈话中,黄某尧认定此人就是骗走交易款的人,欲向公安派出所报案,又觉得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便拿出自己带在身上的一张自书的记有黄金重量、价格的纸条,趁水某坤不备之机,塞进水某坤的行李袋中,而后叫人帮助监视,自己赶到城关公安派出所报案。民警接到报案后,经调查发现水某坤不是诈骗者,此时在场的黄某尧也发现自己认错了人。但黄为了掩盖自己的过错,即将错就错,仍然指认水某坤就是诈骗者,导致水某坤被收容审查三个多月。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水某坤不具有作案时间,黄某尧如实交代了事情的经过,主动向水某坤赔礼道歉。①

  对被告人黄某尧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严重错误,不宜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虽然把记有交易数额的纸条塞进被害人的行李袋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其主观意图是取证,没有捏造事实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的罪过。至于被告人在觉查到被害人不是诈骗者后将错就错,其目的是为了逃避因错认人而承担错告的责任,也不是为了使被害人受到刑事处分。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一开始就构成诬告陷害罪。被告人错认被害人是骗财者,将纸条塞进其行李袋内作为犯罪证据并向公安机关告发,这是一种故意裁赃陷害的诬告行为,可以导致被害人受到刑事追究。当被告人发现认错人而将错就错,继续指认被害人就是骗财者,这属于情节问题,不是矛盾的转化。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由错告转化为诬告陷害罪。被告人已经发现自己确实认错了人,但他不提出纠正,反而继续咬定被害人就是骗财者,这时才明显表现被告人具有诬陷的目的。在此之前,被告人是为了收取证据,借助公安机关的职权为自己追回被骗取的财物。不具有诬告目的,属于错告。

  我们赞成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错告与诬告的主观方面有着本质的不同。错告是由于情况不明或者认识片面而在控告、检举中发生差错。行为人根本没有捏造犯罪事实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而是出于惩治真正犯罪者的目的。只是由于惩治犯罪的心理而急于求成,在没有弄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与事实不符合的错误告发行为。诬① “黄某尧将错就错诬告陷害他人案”,http: //www. qstu. com 2006年11月2日o

  告陷害是行为人本意是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以诬陷他人。行为人之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通常行为人并不关心事实本身,更不是出于惩治真正犯罪者的目的。就本案而言,被告人被骗后发现水某坤像作案者,就留下证据以便抓捕,不是出于捏造水某坤是犯罪者并意图使他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而是在错误认识下惩罚真凶的目的。他把自己记有黄金重量和价格的纸条偷偷塞人被害人的行李袋中虽然是错误的,似乎带有栽赃的性质,但其主观上只是为了取得证据,追回被骗去的钱款,没有诬陷他人的故意,因为此时他确实误认为被害人就是骗财者,所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在这一阶段的行为应认定为错告而不是诬告。当他发现认错人后还将错就错,一口咬定被害人就是诈骗犯。此时,被告人明确知道被害人不是诈骗者,他对被害人是否犯罪事实以及是否是犯罪人,就十分清楚了。但他还坚持诬告他人,与错告存在本质区别。因为,此时行为人不存在对犯罪事实以及犯罪人错误认识问题,其行为当然由错告转化为诬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

  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

  罚的;

  姚某诬告陷害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4日晚19时左右,被害人姜××与程××等人开车到太康县常营镇姚某环租住处要帐,期间姜××等人与姚某环的房东高××发生厮打,后经王×调解,姜××赔偿了高××门、手机及衣服损坏款。当晚22时,被告人姚某环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家中现金3万元及手机被盗抢。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该事实并不存在,遂向其下达了不立案通知书,但被告人姚某环又向省委政法委巡视组和太康县公安机关继续上访告状,意图使姜××受到刑事追究。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姚某环在侦查阶段供述了家中3万元被盗,手机被姜××抢走,要求对姜××进行处理及后来又说被盗3万元是因为生气才说的情况。(2)被害人姜××陈述了和几个朋友去姚某环处要帐,但其称偷了她3万元钱、抢了她手机,使自己名誉造成极坏影响的情况o(3)证人程××、朱××、应××证明了与姜××去常营要帐时与他人发生撕扯,后经人调解解决的情况o(4)证人高××证明在姚某环门市部与几个人发生些误会,后经王×调解解决及不知道姚某环丢钱的情况o (5)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及回访意见表证明经查姚某环所反映问题事实不存在,公安机关不预立案及姚某环不服表示继续上访的情况o(6)信访事项请示阅批笺证明被告人姚某环到省委政法委巡视组反映,省委政法委巡视组交太康县公安局办理的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环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其当庭提交姚某环反映材料,缺乏证据印证,

  所提交照片六张与本案无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环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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