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昭律师
以案说法,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咨询热线:0351-7233666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1.主体标准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标准:故意

  (1)认识因素:明知自己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希望

  3.客观标准

  (1)行为标准:

  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2)情节标准

  本罪虽然没有要求情节严重,但也要考虑主客观各种情形,综合判断,并非只要实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一、暴力干婚姻自由罪与非罪的界限

  暴力干婚姻自由罪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要件:首先,必须是使用暴力的行为。如果没有使用暴力,就不能构成本罪。其次,暴力的目的必须是干涉婚姻自由。再次,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地步。否则只能是一般违法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指暴力干婚姻自由造成严重后果;多次暴力干婚姻自由,等等。司法实践中,注意区别以下行为的界限:(1)区分暴力与口头阻止或暴力相威胁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在干涉婚姻自由当中,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仅以口头阻挠或者以当场或者将来使用暴力相威胁及书面威胁,但实际上没有使用暴力的,则属于一般的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o(2)区分暴力严重与暴力轻微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根据我国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并非使用暴力即构成犯罪。只有为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并使用暴力,乃至于达到情节严重的地步,才构成犯罪。如果暴力轻微,如打耳光、给几巴掌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对被干涉者的人身危害程度轻微的,则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o(3)行为人虽然使用暴力,但不是为了干涉婚姻自由,而是为了教育子女;或者与子女在日常生活中闹矛盾,进而采取暴力手段的,由于不是干涉婚姻自由,不构成本罪。

  二、抢婚行为的处理

  例如,被告人肉孜的父母和自诉人阿斯亚的父母商定让自诉人阿斯亚与被告人肉孜成亲,为此肉孜的父母给自诉人家送去了礼品。因自诉人阿斯亚不同意与被告人肉孜结婚,退回了礼品0 2005年8月23日晚,自诉人阿斯亚和姐姐坐畜力车从姑姑家回家时,被告人肉孜及其朋友吾甫尔、喀迪尔、吾麦尔(在逃)等在中途阻止,不顾自诉人阿斯亚极力反抗,用摩托车、汽车强行把自诉人阿斯亚带到伽师县卧力脱格拉克乡、巴楚县等地,强迫自诉人阿斯亚同意与被告人肉孜结婚。在实施强抢过程中,自诉人阿斯亚右腿被摩托车排气管烫伤。自诉人的父母闻讯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月25日凌晨,公安人员解救了自诉人阿斯亚,并将被告人肉孜抓获。自诉人阿斯亚右腿被烫伤,花去治疗费为557元、检查费280元、交通费100元、鉴定费280元、误工费105元、护理费105元。经法医鉴定,自诉人阿斯亚的损伤为轻微伤。①

  本案中,肉孜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理由是:肉孜在他人不愿意的情况下,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干涉他人婚姻自由,造成他人轻微伤,且引起恶劣社会影响,达到了情节严重的地步,应当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在少数民族,有抢婚的习俗,这是一种结婚的方式。对于这种抢婚方式,由于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男女双方都愿意的结婚形式,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具有本质区别,不应当作犯罪处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人向女方求婚,遭到拒绝,于是纠集多人,用暴力手段把女方抢到自己家中,其情节严重或引起严重后果的,应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在抢亲案件中,关键是女方态度,不能以女方家人态度为准:

  (1)如果女方不愿意,女方家人愿意,行为人以暴力手段抢亲的,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如果女方愿意,女方家人不愿意,行为人以暴力手段抢亲的,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三、以解除恋爱关系为由逼迫他人交青春损失费如何定性

  例如:2003年2月,四川省泸县玄滩镇红星村男青年陈明灿与陈家咀村女青年宋春晓建立恋爱关系后,两人去浙江打工。同年5月双方自愿解除恋爱关系0 2004年3月1 0日,陈明灿携6000元回家,备办其母刘宗良50岁生日宴。宋春晓之父宋成乾得知后,于3月12日下午3时许,纠集其兄宋成坤,其妻万芳,以及其他亲朋共7人,撞人陈明灿家,训斥到“陈明灿你不该与宋春晓分手,我要你赔偿名誉损失费,青春损失费和抚养费3.6万元,否则我永远都要找你的麻烦。”当陈明灿申辩是宋春晓自愿与其解除婚姻关系时,宋成乾多次冲上前去欲殴打陈明灿,被他人拦阻。宋成乾一直纠缠要陈明灿赔钱,陈明灿之母刘宗良向宋成乾等人求情,到当晚11时许,陈明灿被迫将其带回的6000元交给宋成乾,宋成乾还逼陈明灿打3000元的欠条,才带人离去。次日,凌晨4时许,陈明灿跳入附近堰塘溺水死亡。

  本案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理由是:从形式上看,宋成乾主观上因对陈明灿与其女宋春晓解除恋爱关系不满,而不准陈明灿与她人恋爱结婚,对陈明灿的婚姻自由横加干涉。并且纠集多人撞人陈明灿家,对陈明灿施用暴力,致陈明灿难以承受这种精① 《以抢婚手段强迫她人结婚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案》,法治新疆网2007年1月11日。

  神上的打击和折磨,而跳堰塘溺水身亡。但实质上,宋成乾并不是以干涉婚姻自由为目的,而是借陈明灿不该与其女宋春晓解除恋爱关系为名,而提出要陈明灿赔偿3.6万元,其主观故意不是针对婚姻而是针对金钱,不符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观特征。所以,不能成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四、丈夫以暴力禁止妻子离婚能否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对于丈夫以暴力禁止妻子离婚是否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理由是,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同样包括暴力干涉结婚自由和暴力干涉离婚自由。因此,丈夫以暴力禁止妻子离婚是暴力干涉离婚自由的表现,应当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另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对于已经处于合法婚姻状态的当事人强调婚姻自由,不利于家庭稳定,因而本罪的主体应当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排除在外。①

  我们认为,对于丈夫以暴力禁止妻子离婚是否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应当区别对待:(1)对于因家庭矛盾等原因,妻子赌气要求离婚,但是双方感情没有真正破裂的,丈夫使用暴力不允许妻子离婚的,不能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2)对于夫妻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丈夫使用暴力不允许妻子离婚的,可以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理由是,一方面,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同样包括暴力干涉结婚自由和暴力干涉离婚自由,《刑法》并没有将离婚自由排除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之外;另一方面,从稳定家庭关系角度考虑,虽然不宜对丈夫以暴力禁止妻子离婚的行为一律以犯罪论处。但是这种考虑必须符合家庭关系实质,即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如果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维系这种婚姻反而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稳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此时使用暴力干涉离婚自由本身就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情节严重当然可以构成犯罪。所谓感情破裂,是指《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5种情形:其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其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其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五、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中,常常有行为人用暴力将被害人强行奸污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是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还是构成强奸罪,需要分析。从主观故意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观故意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强奸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强行与被害妇女性交。从侵犯的客体来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而强奸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两者存在明显不同。如果行为人为了达到强行与被害人结婚的目的,而使用暴力强行与被害人性交,在侵犯了被害人的婚姻自由的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应当成立强奸罪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牵连犯,以强奸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先实施强奸,然后暴力干涉被害人婚姻自由,应当成立强奸罪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① 丁强、丁猛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司法适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55页。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五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

  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付某干涉婚姻自由案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2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付怀斌要求与前妻肖娜复婚,二人发生口角,后被告人付怀斌对肖娜进行殴打后,肖娜到唐河县大河屯街杨怀增处购买一瓶“土蚕地虎蜗牛”农药喝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死亡。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肖静、肖振、张远敏、杨娜等人的证言、照片、离婚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付怀斌的行为已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请求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付怀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要求从轻处理o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怀斌与被害人肖娜于1993年12月29日在唐河县大河屯镇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1994年4月25日生育一女孩,叫付某某;2006年1 0月1 1日生育一男孩,付某。婚后感情不和,于2009年8月1 9日在唐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0 2010年5月22日下午4时许,付怀斌酒后找到前妻肖娜要求与其复婚,为此二人发生争吵,后被告人付怀斌对肖娜进行殴打,遂后肖娜到唐河县大河屯镇本街杨怀增的门市部购买一瓶“土蚕地虎蜗牛”服下后,被弟媳杨娜等人发现被送往唐河县大河屯卫生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死亡。

  2010年5月30日,被告人付怀斌与被害人肖娜的妹肖静、弟肖振达成协议,被害人亲属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证人肖静、肖振、杨娜、张运敏、杨怀增等人的证言、照片、离婚协议书等证据均当庭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怀斌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服毒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协议,被害人亲属放弃民事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怀斌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上一篇:报复陷害罪 下一篇:重婚罪

免费咨询
立刻通话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