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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1979年刑法并未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0 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o" 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6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0 1997年刑法吸收了这一规定的内容,并进一步做出了修改和补充,并纳入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中0 1997年刑法典对《决定》的修改和补充主要如下:(1)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其中增加列举了会计和法律服务人员;(2)取消了罚金具体数额的规定; (3)增加了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4)扩大了该罪的适用范围,除了公司企业领域,还涉及一切需要中介组织提供证明文件的领域。

 1.主体标准

  特殊主体,即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工作人员。

  2.主观标准:故意

  (1)认识因素:明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2)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

  3.客观标准

  (1)行为标准

  提供虚假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证明文件。

  (2)情节标准

  情节严重。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o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中介组织”、“中介组织人员”的界定

  市场中介,是指在市场中,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营活动时,市场主体之间以及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起监督、服务功能的各种行为的总称。从事市场中介活动的组织就是中介组织。①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存在现代市场经济意义上的中介服务活动和中介组织。当时存在的部分验资、验证、计量、质量检验、审计等任务都由国家承担,该项职能属于政府职能的一部分,该类组织有的属于国家机关,有的属于国家事业单位,其从业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国家对经济的管理逐渐由微观管理转变为宏观调控,政府职能逐渐转变,一些市场中介活动也逐渐交由中介组织进行,各类市场中介组织也相继产生和发展,其主体地① 杨忠民、黄华平主编:《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群众出版社1999年版,第238页。

  位也转变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目前,我国已形成了具有多种组织形式、多种服务方式、种类齐全的市场中介组织体系,包括具有监督、公正性质的中介机构,如公证机构、仲裁机构、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计量机构、质量检验机构等;也包括服务、代理性质的中介机构,如信息咨询机构、商标代理机构、税务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期货经纪机构等;还包括发挥沟通协调职能的各种自律性中介组织,主要包括各种行业协会和商会。

  中介组织的本质特征是以中立的第三者的身份为国家、市场主体、公众提供某种证明,能够起到监督、公证和服务的作用。因此,要将中介组织同国家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区别开来。国家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具有管理性质,其进行的审查、检测等活动是一种管理行为,该管理行为对于被审查、检测等对象具有直接作用,如车辆年审、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审批、特种商品生产许可等。该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根据审查、检测等结果对相对人进行处置,如许可、剥夺资格、行政处罚等。而中介组织的中介行为只能对被审查、检测等对象起到间接证明作用,其审查、检测结果仅对其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起到参照作用。另外,还要将中介组织同司法鉴定机构等区别开来,该类机构是一定机构内设或指定的特定机构,担负着特殊职责,该类机构的行为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不构成本罪,刑法有规定的,依照其他犯罪处理。

  根据中介组织的性质,中介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但是,中介组织中是否存在国家事业单位,则应予肯定。目前仍有部分中介组织属于国家事业单位,如部分药品检验机构。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检验机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这类机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自然隶属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其人、财、物均由设置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属国家所有。二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这类机构不隶属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的机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其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国家财政支付,属于国家事业单位,但却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应属于社会中介组织。所以,可以肯定的是,有些中介组织属于事业单位。

  :根据刑法第229条的规定,本罪中的中介组织及中介组织的人员主要包括如下一些组织和人员:

  (1)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人员。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有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或者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中介组织,才能接受企业、单位的委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2)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评估专业人员;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培训人员比例达到30%以上;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在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部门,配备专职的评估人员。

  (2)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分为有限责任事务所和合伙事务所两种。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3)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大致相同,其不同之处在于:1)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注册会计

  师必须是我国公民,并在申请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2)持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且有5年以上的在会计师事务所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道德纪录;3)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谋取工资收入的工作。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成为注册会计师的条件是:1)参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2)具有两年以上审计业务工作经验;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注册。

  (3)审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师。审计师事务所,是指经国家机关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独立承办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业务的社会服务组织。审计师是依法取得审计师资格并接受委托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业务的审查执业人员。

  审计师事务所是中介组织的一种,是为社会提供独立审计服务的法人,因此,不能将其与政府审计机关和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相混淆。

  (4)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律师执行业务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为: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3)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为:1)具有律师资格;2)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3)品行良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5)公证处及公证员。公证处,是国家设立的专门司法证明机构,依法统一行使国家公证权。公证员是国家法律工作者,是负责具体办理公证事务的公证业务人员。

  除了上述刑法列举规定的中介组织及人员外,刑法还以“等”的形式概括规定了其他中介组织及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样规定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使一些新出现的中介组织受到刑法的调控,扩大本法条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刑法的稳定性。目前国家正在进行政府职能调整,将一些原属于国家政府管理、审批许可的事项逐渐转移给社会中介组织,中介组织进行中介服务的项目范围也在扩大。例如,2001年6月1日起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资信评估机构及评估员、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员、土地评估事务所及评估员、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计量、质量检测机构及检测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药品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总之,在社会生活中,凡是承担独立专业性的证明、服务业务的中介组织及其业务人员都属于本罪中介组织及人员的范围。

  二、“虚假证明文件”及其具体表现形式

  本罪中,因不同中介组织的工作性质、服务项目各不相同,其提供的证明文件也不是统一的称谓,只不过该文件具有证明的效用和功能。根据中介组织的不同,证明文件具体表现为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验证意见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仲裁文

  书、质量检测意见书、鉴定结论等。总之,只要是中介组织所出具的,具有证明效用的文件都属于证明文件。

  所谓虚假,从性质上是指证明文件的内容同客观事实不符;从虚假程度上既指全部内容虚假,又指主要内容虚假,即部分虚假,但影响到整个证明文件的真实性;从方法上,是指行为人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但是,对于实践中证明文件有部分虚假内容,但不影响整个证明文件的效用的,则不能认定为虚假证明文件。虚假的证明文件可以是夸大或缩小实际情况,也可能是虚构一种事实的存在或者否定一种事实的发生。具体说有两种情况:一是受委托出具证明的中介组织或从业人员,明知委托单位送审的资料内容有虚假成分,对股民、公众容易造成误导,使其财产或其他利益受损,而仍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对委托单位的虚假事实予以确认;二是受委托的组织或从业人员通过审核认定所报送审文件真实可靠,但出于泄愤报复或其他目的却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认定该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送审文件内容虚假,有严重错误,从而对事实情况予以否认。此外,虚假证明文件在实践中还可能表现为根本就没有进行实际的审验、检测等应当履行的活动,而经当事人的请托,直接作出不实的证明文件。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瞒罪证的行为。两罪的区别是:(1)犯罪客体不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中介组织及中介活动的管理制度和市场管理秩序;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o(2)犯罪主体不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是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伪证罪的犯罪主体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以及翻译人员o(3)犯罪客观表现不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表现为行为人在中介活动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验证报告、会计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伪证罪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行为人出具虚假的证明、鉴定结论、记录、翻译文件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需要就某一具体专业性问题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作鉴定,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师故意作出虚假的鉴定结论的,应当以何罪论处?对于这种情况,有观点认为,如果中介组织人员出于包庇犯罪或者隐匿罪证的目的,即明知其提供的证明将对案件起实质影响作用而仍然提供虚假证明,构成伪证罪;如果出于其他目的则构成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我们基本同意这一观点,而且我们认为,如果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的目的在于陷害他人的,也应以伪证罪论处。

  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界限

  二者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侵犯客体是股东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中介组织及其中介活动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国家、公众以及其他投资者的合法利益o(2)行为的对象不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提供的是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提供的是虚假的证明文件,包括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验证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证明文件。(3)提供的对象不同。违规

  披露重要信息罪是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向委托人提供。(4)主体不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为单位犯罪,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和其工作人员。

  二者在一般情况下较易区分,只是在实践中,往往有些公司、企业委托有关中介组织人员如注册会计师、审计师提供财务报告,即使公司、企业自己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也须验证。这样,公司、企业就会因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等而与中介组织打交道,委托他们办理这些事项。而受委托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往往在受托公司、企业的指使、授意下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对于这种情况,有学者认为,应对公司、企业和受委托的中介组织人员分别定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如果公司、企业属于过失提供则不视为犯罪,对于受委托的中介组织人员则应定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①也有观点认为,公司、企业委托中介组织提供财务报告时,中介组织是以委托的公司、企业名义出具的财务报告,也就是说,此时,中介组织及其人员已经丧失了在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所必须存在的独立地位,它们是受雇于委托的公司、企业的(尽管这种雇佣关系是临时的、短暂的),他们实际上是委托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他们所提供的财务报告也是以公司、企业的名义出具的,这种财务报告也已经丧失了在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所必须的中介组织作为第三方所提供的文件的证明性和中立性。基于上述两点,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应定为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而不能定为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②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显然没有考虑共同犯罪的问题,分别定罪违背了共同犯罪理论。第二种观点把中介组织人员看成公司、企业内部的人员,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因为中介组织出具证明文件并非以公司、企业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企业出具证明文件,并非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对于公司、企业,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教唆犯)的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因为教唆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是方法行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是目的行为,二者存在牵连关系,并且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牵连意图D对于中介组织人员,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帮助犯)的想象竞合。因为行为人仅实施一个,但触犯两个不同罪名o如果公司、企业没有串通中介组织人员,而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欺骗中介组织人员,则公司、企业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中介组织人员如果存在严重不负责任情况,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如果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则不构成犯罪。

  五、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第一,明知他人为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而为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触及其他罪名的,如何处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否则不构成犯罪。本罪的故意内容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该种结果发生的行为。包括认识因素上的明知和意志因素上的希望或放任。行为人的明知内容是:(1)明知自己提供的证明文件是虚假的;(2)① 张介玉主编:《新刑法与市场犯罪》,‘西苑出版社1998年版,第191页。② 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上册),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848页。

  明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是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的o(3)行为人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会影响公司、企业或其他人的活动产生影响,以及造成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的危害后果具有明知。从认识的程度上来说,行为人对前两种事实的认识具有确定的明知,而对于第三种情况来说,则是一种不确定的、概括的认识,即对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一定的危害后果有认识,至于是何种危害后果以及在多大范围内产生危害则一般不甚明了。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表现为决意实施犯罪行为,对于该种犯罪行为给国家或他人造成影响并扰乱市场管理秩序这一结果来说,行为人的意志因素是希望或放任。至于行为人的目的,有的行为人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有的行为人是为了扩大业务,获得其他利益等。这些都不是本罪法定的犯罪目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以犯罪目的为成立要件。但不得是利用提供虚假文件进行其他犯罪而获得利益的目的,因为该目的已经超出本罪的主观范围。

  在行为人明知他人为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而为之提供虚假证文件,触及其他罪名的‘隋况下,行为人的明知内容已经超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也成为其他犯罪的预备行为,是其他犯罪实行行为的帮助行为,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应以其他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这种处理符合刑法共同犯罪的原理,学界一般认为,共同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各行为人通过意思的传递或反馈,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并且明知共同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客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并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整体。①这样处理也有法律规定的依据,《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o"有论者认为,本款属于注意规定,即在刑法已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一方面,由于《刑法》第229条规定了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保险金提供条件的行为,也可能符合第229条的规定,故本款旨在引起司法人员的注意,对于上述行为不得认定为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必须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另一方面,即使没有本款规定,对于上述行为也应当按照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因此,对于其他金融诈骗罪而言,即使没有关于共犯的故意规定,对于故意为金融诈骗的行为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便利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金融诈骗罪的共犯。②

  第二,中介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而收受他人财物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如何处理?由于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原因,中介组织还存在不同的身份,这样,有的中介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有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同一行为因不同身份会构成不同犯罪。对于中介组织如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的工作人员利用审计等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其犯罪性质的界定、主体的确认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有的认为审计、会计事务所① 赵秉志主编:《刑法新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9页。② 张明楷:《保险诈骗罪的基本问题研究》,载《刑事档案网》2002年9月1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

  第八十一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叶某原系德兴市林业调查规划资产评估室主任,徐某原系德兴市林业调查规划队资产评估室设计员。

  2007年10月,婺源县段莘乡政府将价值33万余元的茶场林权转让给吴某0 2008年2月,汪某经吴某同意,用该茶场的林权证到婺源县农村信用社申请抵押贷款,并以吴某的名义向德兴市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提交森林资源林木资产评估申请。同年2月23日,被告人叶某、徐某对该茶场进行林木资产实地调查。汪某告知被告人叶某,其欲向信用社贷款150万元,需要二被告人把山场林木价值评估在300万元以上。叶某、徐某在林木资产实地调查过程中未按规定调查,采取了少选样园、选林相好的做样园的方式增加蓄积量,得出涉案林木资产的评估价值在IOO万元左右。汪某得知初步结果后再次找到叶某,表示贷款120万元,评估价值必须达到240万元以上。为此,汪某送给咔某现金3000元,被告人叶某授意徐某将评估价值做至240万元。徐某通过变更每块萍园内的检测株数等手段,将该山场林木资产评估价值提高至243.5万余元。汪某在取得该评估报告后,从信用社贷得120万元,至案发时本金和利息尚未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徐某作为专门从事森林资产评估的技术人员,应委托人的要求,虚构涉案林木资产评估价值,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叶某案发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并全部退出受贿所得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案发后能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故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法院认定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实体执行刑罚,判决被告人叶某、徐某犯提供虚假证啁文件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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