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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第3款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中介组织的管理制度和市场管理秩序。

1.主体标准

  特殊主体,即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工作人员。

  (四)主观标准:过失

  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3.客观标准

  (l)行为标准

  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

  (2)情节标准

  造成严重后果。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一、“重大失实”的理解

  所谓重大失实是指中介组织或者其从业人员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验证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法律见证书、产品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中最实质、最核心、与委托人利益最密切的部分与实际情况不符,从而在客观上直接影响委托人合法利益的情形,而不是一般文字的误差或细节上的瑕疵。①重大失实证明文件的本质特征在于缺乏客观、科学的依据,不能客观公正的反映事物的本质特征。例如,验资报告对于注册资本的确认与实际资本有很大出入;编制财务报表所用的会计数据收集或处理严重出错;因疏忽或误解事实造成会计估算不正确;有关金额、分类、表达方式等有重大错误;资产评估报告的股价与实际价值相差甚远;产品质量认定与实际存在巨大差距等等。

  二、“严重不负责”的具体表现形式

  严重不负责任,是本罪中行为人主观心理的外在表现,一方面表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是过失,另一方面也表明行为人的主观可谴责性。有论者据此将“严重不负责任”理解为行为人主观上的重大过失,我们对此已作阐述,认为这种理解不能给司法实践提供具体认定行为人主观罪过的标准,不应将本罪的过失局限于重大过失。严重不负责任,在本罪中主要是指提供证明文件的中介组织人员违背注意义务的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主观表现。从注意义务上来说,中介组织人员应当按照所从事业务的规则履行一定的业务行为,对所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并造成严重后果负有预见和避免义务,该种义务是其职责的要求。行为人是否违背注意义务,主要从其所从事的特定业务规则来考察。不同种类的中介人员,其注意义务也各不相同,主要表现为一定的业务规范,如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都有不同的职业规范要求。有的规则是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如《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公证暂行条例》等;有的从业规则虽然未作专门规定,但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有体现;有的虽然没有规范性的规定,但如何进行业务操作已成为该行业的惯例。如果行为人违反业务规范,则足以表明行为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所以说,违反规范要求是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的本质体现和认定标准。从行为人的注意能力上来说,不具有注意能力,即使违反了注意义务,也不构成过失。对于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学界存在客观说、主观说和折衷说。我们认为,就本罪而言,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都是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虽然他们也有业务水平的差异,但对于通常的业务规范,都应当熟知和严格遵行,不应存在因水平过低而忽视规范要求的情况,这也是其从事该职业的起码要求。所以,这里的注意能力应坚持客观标准,即以职业规范和职业惯例为标准,违背该要求,即应受法律的责难。

  ① 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分则篇二) (下),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33页。

  所谓严重不负责任,就是违反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可以表现为该为而根本不为,也可以表现为马虎草率,不认真而为。前者如资产评估人员不评估、验资人员不验资、验证人员不验证、审计人员不审计等等。应当注意的是,这种完全的不作为是以过分相信为基础的。过分相信,应有一定的相信依据,如被审及、验证、验资、验证等的公司经营作风好、资信能力强等。如果明知公司经营管理混乱、资信能力很差,不讲信用而仍不作为甚或收受贿赂的,则不能以过失论,构成犯罪的,则应以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后者如走马观花,不作全面认真仔细的审查、核实就出具有关证明文件。我们认为,认定严重不负责任的根本标准就是行为人是否违反业务规则的要求,未违反工作业务规则,即使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也不是严重不负责任,不构成犯罪。例如,1998年2月,私营企业老板李某在工商局某科长的陪同下来到某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见工商局的某科长亲自陪同,不敢怠慢,交待注册会计师王某从速办理。王某对李某提供的验资资料,按照《执业规范指南——验资》规定的程序,一一进行了审验。对其中最关键的材料——两张银行进账单,王某特别仔细地进行了查验:进账金额分别为36万元和64万元,合计100万元,收款人系被审验单位,用途为投资款,银行业务公章和工作人员私章一应俱全,无一涂改痕迹,其真实性不容置疑。在李某的催促下,王某起草了验资报告,经事务所负责人审核、签发,交付打印。李某当场拿到了验资报告,后来,李某依此验资报告注册成立了公司,由于搞非法传销,使多人上当受骗,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构成了犯罪。侦查机关发现,李某向事务所提供的两张银行进账单,金额是变造的,变造方法是:先向银行分别存人6万元和4万元现金,在填写银行进账单时预留空格,待银行盖章后,再在预留的空格处填补,由于笔迹相同,填补恰到好处,外人无法辨别。司法机关认为注册会计师王某在验资时未向银行调查取证,仅凭李老板提供的经过变造的银行进账单,就草率地出具验资报告,是严重不负责任,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我们认为,本案中证明文件重大失实和造成严重后果是确定无疑的,但王某是否严重不负责任,则应按注册会计师业务规则进行判断。王某履行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验资》中规定的关于货币资金出资的一般审验程序,没有发现虚假情况,但王某没有履行向银行调查取证这一程序,那么是否存在过失呢?按照《执业规范指南——验资》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审验货币资金出资“必要时,可向银行函证”,可见“函证”并不是验资的必经程序,注册会计师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故王某没有违背业务规则要求,不是严重不负责任,也不构成本罪。所以,不能抛开规则要求来认定是否严重不负责任。对于规则中可行也可不行的规定,有的负责任的中介组织人员遵行了该规定,有的未予遵行,表现出不负责任,但该不负责任还未达到严重的程度,还在法律容忍的范围之内,是不可罚的。

  三、单位过失犯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我们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已作论述,但本罪是过失犯罪,下面仅就如何认定单位的过失作以阐述。

  对于单位犯罪是否存在过失犯罪的问题,理论界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单位故意犯罪既可以是直接故意犯罪,也可以是间接故

  意犯罪,单位过失犯罪既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并且指出,新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大多数是故意犯罪,有的条文还明确规定仅处罚单位故意犯罪,对单位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少数是过失犯罪。①另一种观点认为,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只能是故意而不可能是过失,因为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单位犯罪的主观特征,这种主观特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之中。②我们同意第一种观点,为单位谋取利益是单位犯罪的要件之一,但不能据此推论出单位犯罪只能是故意犯罪。“为单位谋取利益”作为行为动机,既可以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也可以存在于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中。单位犯罪要求为单位谋取利益与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可以是过失并不矛盾。在单位过失犯罪中,单位利益即使受到损害,但行为人的本意是为了单位谋取利益,因此单位过失犯罪仍然符合单位犯罪的一般特征。从刑法典的规定来看,单位可以作为部分过失犯罪的主体,本罪就是其中之一例。

  单位犯罪不同于自然人犯罪,其特殊性在主观方面得到了充分体现。单位本身没有思想和意识,它所有的思想和行为都是通过自然人的思想和行为体现出来的。单位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动机和目的也来源于自然人的主观认识、意志、动机和目的。在罪过形态上,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同自然人的主观方面既具有同一性.,又具有冲突性。有时自然人和单位均表现为故意或过失,有时自然人表现为故意,单位表现为过失。不管单位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其行为必须是单位的行为,其主观故意或过失必须是单位的故意或过失,也就是说只有自然人的行为和主观罪过可以归于单位的行为和主观罪过时,单位犯罪才能成立。其根本判断依据在于行为和主观罪过是否体现单位意志。单位过失犯罪也不例外。就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而言,只有中介组织表现出严重不负责任的主观心理态度,才能使中介组织对其从业人员出具重大失实的证明文件的行为负刑事责任。这要从中介组织的整体意志来考察。

  (l)中介组织决策机构或者负责人是否对其从业人员出具的重大失实的证明文件尽到了审查责任。

  单位故意犯罪的集体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决策主体体现出来的。因为单位无血无肉,要判断犯罪行为是不是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当然首先考查的是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的。③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业务过失犯罪,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根本在于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作为体现单位意志的决策主体,其负有的注意义务与一般直接从事验资、验证、审计等行为的中介组织人员所负有的注意义务在内容上并不相同。中介组织决策主体一般不直接介入具体的验资、验证、审计等活动中,但他却负有监督、管理、审查直接行为人的中介行为是否符合程序性规定,是否达到特定标准,以及解决一般人员无权决定或没有能力解决的问题等职责。如果决策主体疏于审查、管理、监督,对直接进行中介行为的人员反映的问题视而不见,不调查,不了解,直接签发证明文件,如果因该证明文件重大

  ①‘高铭暄、‘刘远:《论新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裁丁慕英等主编:《刑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

  + j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6-257页。

  ② 高西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与适用》;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156页。

  ③ 参见赵秉志、肖中华:《单位犯罪中单位意志的认定》,载正义网2002年.3.月22日o

  失实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中介组织主观上是严重不负责任,具有过失的主观罪过,应当对严重的危害后果负刑事责任。

  (2)必须是为本单位谋取利益。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很大程度不同就在于单位犯罪必须是为单位谋取利益。利益是否归属了单位,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也说明了犯罪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整体的意志。就本罪而言,虽然有时一般中介人员的过失行为并没有给中介组织带来利益,相反却造成了损失,但只要行为人是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实施行为就足够了。例如,有的单位负责人员为了扩大业务量,对一些证明文件不加祥查就予以签发,结果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则构成单位过失。如果决策主体个人接受他人贿赂,该审查的不审查,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证明文件重大失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那就没有体现单位整体的意志,应当以自然人犯罪处理。当然,如果决策主体明知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而予以签发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故意犯罪,构成提供虚假文件罪。

  另外,有些中介组织过失犯罪中,还存在有决策主体授权给一般中介人员直接以单位名义进行中介活动,签发证明文件,如果该中介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该中介组织也构成单位犯罪。实践中还存在有些中介人员私下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而中介组织决策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审查不严,签发了虚假证明文件并造成严重后果。该种情况下,对中介人员当然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理,对于该中介组织来说,因为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过失,也应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例如,2001年9月,因义乌市某机电公司进行股东变更需通过验资才能取得工商变更登记,公司法人代表傅某遂将验资事宜委托楼某等人进行办理。义乌市某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陈某接受委托,负责对机电公司进行验资。其后,一陈某在对该公司的资产进行审验时得知公司已有的机器、设备大多无产权证明,且该公司无50万元约定到位资金的银行存款证明,遂将此情况通知楼某并要求其提供股东投入公司现金股本的收款收据。楼某等人为通过验资,遂伪造了4份证明四股东已投入公司50万元投资款的收款收据及该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的会计记账凭证交给陈某。陈某明知该收款收据无法律效力,仍在未取得国家规定验资必须的银行存款证明的情况下,于2001年9月16日出具了虚假的验资报告,该会计事务所主任张某在签发该验资报告时,发现其中许多事项不明,资金证明有漏洞,但张某未经核实,径行签发丁该验资报告。直接导致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同年9月24日核准了机电公司进行股东变更并颁发了工商营业执照0 2001年10月至2002年1月间,傅某等人利用实有资产严重不足的义乌市机电公司名义,大肆诈骗,骗得浙江、江苏、河北、河南及上海等地十几家企业价值56万余元的各式机器等财物,造成至今尚有数十万元被骗财物无法追回的严重后果。本案中,陈某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该中介组织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张某作为中介组织的主管人员应承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八条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与种子生产者、销售者承

  担连带责任;并依法追究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九十四条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暂停或者取消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资格;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 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八十七条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自2005年1 0月1日起施行)

  十三、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8.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

  第八十二条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被告人曹某,系北京国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拆迁评估部评估员。工作期间,曹某按照其所在公司与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签订的≮朝阳区金盏金融服务园区土地储备项目拆迁评估委托协议》,具体负责该项目曹各庄村的房屋拆迁评估工作,填报《北京市房屋估价条件登记表》,并报所在公司审核后出具《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估价结果通知单》,即评估报告。

  2009年8月,曹某会同北京紫龙拆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对被拆迁人刘某承租的位于朝阳区金盏乡曹各庄村的非住宅房屋进行拆迁评估过程中,未尽职审查该房屋的建筑面积,导致其填报的评估报告所记载的一层建筑面积超出实际面积2247. 01平方米,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余万元0 2010年II月3日,曹某被查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身为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在提供拆迁评估服务的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尽职审查被拆迁人的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即出具内容重大失实的评估报告,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鉴于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有悔罪表现,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判决:曹某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1 1个月,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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