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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昭原创|认罪认罚从宽之值班律师制度

值班律师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其目的在于缓解快速增长的诉讼案件与诉讼成本过高之间的矛盾。对于我国来说,值班律师制度起步比较晚,我国对该制度进行了较长时间的摸索。2006年,我国在河南省修武县开展了值班律师制度的试点工作,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值班律师制度正是始于这一年。该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为值班律师制度的正式确立提供了基础。2014年,伴随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开展,《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办法》发布,其中第4条明确规定要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此次,值班律师制度首次在法律文件中得以明确。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法和最高检进一步授权,在18个城市继续进行值班律师制度的试点工作。同年,两高发布《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使得值班律师制度得到肯定。2017年8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联合出台《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对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做出了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法律援助律师制度。但观之我国实践,值班律师仍存在着值班律师地位不明确、有效辩护率低等诸多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

一、值班律师介入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价值
(一)保障实体权利

值班律师介入到认罪认罚制度中,有利于认清案件事实。律师与检察机关所处的地位不同,二者发挥的作用也不同,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起诉讼,倾向于让被告人承担责任,在收集材料和认定事实时,体现出了让被告承担责任的思维方式,而律师的思维方式则与其具有相逆性,其从不同的视角出发,目的在于减少被告人的罪行。由此,值班律师介入到认罪认罚中,能够帮助检察机关更好的了解案件事实。

认清案件事实,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前提条件,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值班律师介入此制度的价值所在。同时,值班律师介入到认罪认罚制度中,也能够有效的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和第14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但在实际的刑事案件中,辩护率是很低的。在诉讼中,被告人往往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诉讼权利,由此导致其权利受到侵害。而此时,值班律师的介入显得尤为重要了。值班律师的职能即帮助被告人了解其享有的权利,以维护其权利免受侵害。

(二)保障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要求诉讼程序中整个运行的程序符合正义的要求。程序公正也就意味着被告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能够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即是被告人与检察机关的协商谈判,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法官对案件的定罪量刑。但是在协商过程中,被告人往往由于缺乏法律意识,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使其处于弱势地位,在谈判中不能充分的保护其权利。而律师介入,可以帮助被告人表达观点,为被告人争取权利,同时可以对某些不合法程序提出异议。也就是说,律师在介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能够促进程序的公正运行。

值班律师介入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值班律师角色定位不明

我国《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规定了值班律师参与到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权利,主要包括提供法律问题的解答、对于程序的选择以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权利。按照该《意见》的相关规定,并未明确的赋予值班律师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性权利,如:阅卷权、会见权、出庭辩护权等。也就是说,值班律师并不等同于辩护律师,这就导致值班律师的权利受到限制,其实体权利的行使没有法律依据,使其处于尴尬的地位。在实践中,值班律师更多的是处于见证人的地位,其往往是在被告人与检察机关达成量刑协议后,到场见证。这明显违背了该制度设立的初衷。

(二)值班律师对抗力量不足

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其主要内容在于被告人与检察机关进行协商,以确定量刑,提高诉讼效率。由于被告人缺乏法律知识,在诉讼中存在迫于检察机关压力而违心认罪的情况,因此,值班律师在其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发挥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但基于我国法律现状,其并未被赋予阅卷权、会见权等权利,与之相反的,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的主体,其在程序和实体方面享有较为优先的权利,掌握大量的司法资源,在此种情况下,值班律师的对抗力量不足,就形成了控辩双方不平等的情况,使得被告人权利的保障难以实现。此外,由于值班律师的待遇低,也导致了其工作的积极性差,对抗力弱的局面。

三、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值班律师的地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旨在简化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为确保这一制度的顺利运行,我国借鉴西方国家确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但目前对于值班律师的法律地位,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其承担着提供法律援助、见证人的职能,也有学者认为应当赋予其辩护律师地位。以上说法都有一定的道理,前者是从西方的值班律师制度而言的,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是从西方借鉴而来的,在西方国家的实践中,值班律师承担的职能乃是提供法律援助,由此,其认为我国的值班律师的职能也应当是提供法律服务;后者则是从我国实际的值班律师需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实际角度出发的。似乎后者的观点更为贴切实际,但值班律师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是个较为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值班律师其实质也不同于辩护律师,将其定位成辩护律师也会有一定的争议,因此,可以将其定位成“准辩护律师”,赋予其辩护律师所享有的权利,以切实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促进认罪认罚程序在公正的状态下提高其效率,解决我国诉讼案件快速增长的问题。

(二)提高值班律师对抗能力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的设立在于在被告人与检察机关的协商中为被告人提供帮助,值班律师的对抗力直接决定了控辩双方是否平等,被告人的权利是否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观之实践,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1、明确值班律师的权利。实践中存在值班律师消极维权的状态,此方面主要是由于法律未明确规定其权利,导致其在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并不能行使实体上诸如会见权、阅卷权等权利。因此,需要明确值班律师的各项权利,保障其享有“准辩护人”的权利。2、完善配套制度。值班律师充分发挥其权能,也需要相关制度的保障。值班律师工作积极性低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其待遇普通,因此,需要加大资金的投入,提高其待遇,确保其能积极的对待工作,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此外,需要加强值班律师与检察机关的沟通,搭建其沟通的桥梁,便于值班律师与有关部门交流,促进案件公正、高效的解决。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立足于实际,是为解决快速增长的案件所提出的创新性建议,其在简化程序、提高诉讼效率方面的作用毋庸置疑,但由于现实的复杂多样,在效率提高的同时往往会对被告人的权利造成侵害,由此,值班律师的作用不容小视。可见,完善值班律师制度,正面解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对于我国法治的建设,社会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介绍

王娟,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山西德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功底扎实,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工作,曾参与办理王某某敲诈勒索案、黄某某故意杀人案、申某某故意伤害案、吴某某盗掘古文化遗址案等多起刑事案件,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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