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1
2016
法律条文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条文释义
走私文物罪,是指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为。1979年刑法规定了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将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的最高法定刑提高到死刑0 1 987年的《海关法》将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为明确规定构成走私罪0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首次规定走私文物罪0 1997年刑法在此基础上规定了走私文物罪,并取消了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0 201 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走私文物罪的死刑,调整了法定刑。
理解与适用
1.主体标准
(l)、自然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或单位。
2.主观标准:故意
(l)认识因素:明知走私文物违反法律规定;
(2)意志因素:希望
3.客观标准
(1)行为标准
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
(2)情节标准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文物,不受数量限制,一律构成犯罪。
司法问题
一、“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范围
本罪的对象是特定的,即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准确界定犯罪对象,是认定本罪的难点之一。文物是指人类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一切有价值的遗迹和遗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在中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l)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儿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3)在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美术品;(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秩序、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6)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但是,并非所有的国家保护的文物均为本罪的对象,本罪的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规定,禁止出口的文物是指珍贵文物以及其他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
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所谓文物的历史价值,是指其能够反映历史上特定时期的社会生产和生活状况及生产力发展水平,与重大历史事件或著名历史人物有关,能够作为历史发展的实物证据的历史证明作用。文物的艺术价值,是指其能够反映历史上不同时期不同民族的艺术水平或工艺水平,或者是超过其做成时代一般水平的艺术精品,以及历史上著名艺术家或著名工匠的作品所具有的特殊历史意义和审美意义。文物的科学价值,是指其能够作为历史科学或其他科学的研究对象,或是能够为科学研究提供实物史料佐证的意义。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重新发布的通知》的规定,“珍贵文物”,是指国家馆藏一、二、三级文物。文化部2001年颁布的《文物藏品定级标准》也规定,文物藏品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为一级文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二级文物;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三级文物。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一般文物。
根据《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的规定:一级文物定级标准是:(1)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关系及其经济秩序、政治秩序,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2)反映历代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科学发明创造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3)反映各民族社会历史发展和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4)反映历代劳动人民反抗剥削、压迫和著名起义领袖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5)反映历代中外关系和在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教育、文化、艺术、宗教、卫生、体育等方面相互交流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6)反映中华民族抗御外侮,反抗侵略的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7)反映历代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军事家、科学家、发明家、教育家、文学家、艺术家等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著名工匠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作品;(8)反映各民族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宗教信仰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9)中国古旧图书中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的善本;(IO)反映有关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重大事件和杰出领袖人物的革命实践活动,以及为中国革命做出重大贡献的国际主义战士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11)与中国近代(1840-1949)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12)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13)与中国共产党和近代其他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14)其他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另外,该《文物定级标准》还对一级文物的定级标准进行举例: (l)玉、石器。时代确切,质地优良,在艺术上和工艺上有特色和有特别重要价值的;有确切出土地点,有刻文、铭记、款识或其他重要特征,可作为断代标准的;有明显地方特点,能代表考古学一种文化类型、一个地区或作坊杰出成就的;能反映某一时代风格和艺术水平的有关民族关系和中外关系的代表作。(2)陶器。代表考古学某一文化类型,其造型和纹饰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有确切出土地点可作为断代标准的;三彩作品中造型优美、色彩艳丽、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紫砂器中,器形完美,出于古代与近代名家之手的代表性作品。 (3)瓷器。时代确切,在艺术上或工艺上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在纪年或确切出土地点可作为断代标准的;造型、纹饰、釉色等能反映时代风格和浓郁民族色彩的;有文献记载的名瓷、历代官窑及民窑的代表作。(4)铜器造型、纹饰精美,能代表某个时期工艺铸造技术水平的;有确切出土地点可作为断代标准的;铭文反映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的或书法艺术水平高的;在工艺发展史上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 (5)铁器。在中国冶铸、锻造史上,占有特别重要地位的钢铁制品;有明确出土地点和特别重要价值的铁质文物;有铭文或错金银、镶嵌等精湛工艺的古代器具;历代名人所用,或与重大历史事件有直接联系的铁制历史遗物。(6)金银器。工艺水平高超,造型或纹饰十分精美,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年代、地点确切或有名款,可作断代标准的金银制品。 (7)漆器。代表某一历史时期典型工艺品种和特点的;造型、纹饰、雕工工艺水平高超的;著名工匠的代表作。(8)雕塑。造型优美、时代确切,或有题记款识,具有鲜明时代特点和艺术风格的金属、玉、石、木、泥和陶瓷、髹漆、牙骨等各种质地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雕塑作品。(9)石刻砖瓦。时代较早,有代表性的石刻;刻有年款或物主铭记可作为断代标准的造像碑;能直接反映社会生产、生活,神态生动、造型优美的石雕;技法精巧、内容丰富的画像石;有重大史料价值或艺术价值的碑碣墓志;文字或纹饰精美,历史、艺术价值特别重要的砖瓦o(IO)书法绘画。元代以前比较完整的书画;唐以前首尾齐全有年款的写本;宋以前经卷中有作者或纪年且书法水平较高的;宋、元时代有名款或虽无名款而艺术水平较高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历代名人手迹;明清以来特别重要艺术流派或著名书画家的精品。(lI)古砚。时代确切,质地良好、遗存稀少的;造型与纹饰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工艺水平很高的端、歙等四大名砚;有确切出土地点,或流传有绪,制作精美,保存完好,可作断代标准的;历代重要历史人物使用过的或题铭价值很高的;历代著名工匠的代表作。(12)甲骨。所记内容具有特别重要的史料价值,龟甲、兽骨比较完整的;所刻文字精美或具有特点,能起断代作用的o (13)玺印符牌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官私玺、印、封泥和符牌;明、清篆刻中主要流派或主要代表人物的代表作。(14)钱币。在中国钱币发展史上占有特别重要地位、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历代钱币、钱范和钞版o (15)牙骨角器时代确切,在雕刻艺术史上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反映民族工艺特点和工艺发展史的;各个时期著名工匠或艺术家代表作,以及历史久远的象牙制品。(16)竹木雕。时代确切,具有特别重要价值,在竹木雕工艺史上有独特风格,可作为断代标准的;制作精巧、工艺水平极高的;著名工匠或艺术家的代表作。 (17)家具。元代以前(含元代)的木质家具及精巧冥器;明清家具中以黄花梨、紫檀、鸡翅木、铁梨、乌木等珍贵木材制作、造型优美、保存完好、工艺精良的;明清时期制作精良的髹饰家具;明清及近现代名人使用的或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家具。(18)珐琅。时代确切,具有鲜明特点,造型、纹饰、釉色、工艺水平很高的珐琅制品(19)织绣。时代、产地准确的;能代表一个历史时期工艺水平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不同织绣品种的典型实物;色彩艳丽,纹饰精美,具有典型时代特征的;著名织绣工艺家的代表作。(20)古籍善本。元以前的碑帖、写本、印本;明清两代著名学者、藏书家撰写或整理校订的、在某一学科领域有重要价值的稿本、抄本;在图书内容、版刻水平、纸张、印刷、装帧等方面有特色的明清印本(包括刻本、活字本、有精美版画的印本、彩色套印本)、抄本;有明清时期著名学者、藏书家批校题跋、且批校题跋内容具有重要学术资料价值的印本、抄本o(21)碑帖拓本。元代以前的碑帖拓本;明代整张拓片和罕见的拓本;初拓精本;原物重要且已佚失,拓本流传极少的清代或近代拓本;明清时期精拓套帖;清代及清代以前有历代名家重要题跋的拓本。(22)武器。在武器发展史上,能代表一个历史阶段军械水平的;在重要战役或重要事件中使用的;历代著名人物使用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武器。 (23)邮品。反映清代、民国、解放区邮政历史的、存量稀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邮票和邮品。(24)文件、宣传品。反映重大历史事件,内容重要,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正式文件或文件原稿;传单、标语、宣传画、号外、捷报;证章、奖章、纪念章等。(25)档案文书。从某一侧面反映社会生产关系、经济秩序、政治秩序和土地、人口、疆域变迁以及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事迹的历代诏谕、文告、题本、奏折、诰命、舆图、人丁黄册、田亩钱粮簿册、红白契约、文据、书札等官方档案和民间文书中,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26)名人遗物。已故中国共产党著名领袖人物、各民主党派著名领导人、著名爱国侨领、著名社会活动家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手稿、信札、题词、题字等以及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用品。
二级文物定级标准是:(1)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其经济秩序、政治秩序,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2)反映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某一个时代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3)反映某一历史人物、历史事件或对研究某一历史问题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4)反映某种考古学文化类型和文化特征,能说明某一历史问题的成组文物;(5)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一般,但材质贵重的文物;(6)反映各地区、各民族的重要民俗文物;(7)历代著名艺术家或著名工匠的重要作品;(8)古旧图书中具有重要价值的善本;(9)反映中国近代(1840-1949)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10)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11)反映中国共产党和近代其他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12)其他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三级文物定级标准是:(l)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其经济秩序、政治秩序,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比较重要的文物;(2)反映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某一时代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3)反映某一历史事件或人物,对研究某一历史问题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4)反映某种考古学文化类型和文化特征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5)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民族、民俗文物;(6)某一历史时期艺术水平和工艺水平较高,但有损伤的作品;(7)古旧图书中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善本;(8)反映中国近代(1840-1949)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9)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10)反映中国共产党和近代其他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名人士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11)其他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重新发布的通知》的规定,“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是指有损国家荣誉、有碍民族团结、易引起边界争端,在政治上有不良影响的文物。根据文化部、对外贸易部制定的《关于文物出口鉴定标准的几点意见》的规定,禁止出境的文物有:(1)1949年以前制作、生产或出版的具有一定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文物、图书,原则上一律禁止出口;(2)革命文物,不论年限原则上一律禁止出口;(3)凡是有泄露国家机密,或歪曲、丑化我国人民,或政治上有不良影响的文物、图书,一律禁止出口;(4)少数民族的文物,1949年以前生产的暂时一律不许出口;(5)凡属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具有高度政治意义和艺术水平的艺术创作、原手稿等,原则上禁止出口。
关联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条 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① 莫开勤、颜茂昆主编:《走私犯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i03年版,第135页。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 608次会议、2014年6月1 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o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不满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不满九件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不满三件,且具有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典型案例
2004年lI月16日7时30分许,被告人蓑某未经申报,携带分装在两个行李箱中的一批古生物化石,准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首都机场海关出境。海关关员当场将蓑某查获。经鉴定,蓑某携带的古生物化石中有1件古脊椎动物化石视同国家二级文物,l件古脊椎动物化石视同国家三级文物。
蓑某的辩护人提供了北京市潘家园旧货市场的一些照片,以证明在北京市潘家园旧货市场有古生物化石交易,经查属实,予以采信。
蓑某的辩护人还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首都机场国际出发大厅的一些照片,以证明需申报出境物品告示上没有明确写明有化石,且有关展示厅过小。经查,辩护人提供的照片并非蓑某走私古生物化石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首都机场场景,且公诉机关已提供了相应照片,对辩护人提供的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蓑某所提其没有走私文物故意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蓑某是在北京市潘家园旧货市场购买的化石,不知道中国有关化石分级的情况,其选择无申报通道出境不是出于逃避海关监管的目的,没有走私文物的故意,公诉机关指控蓑某具有走私文物的故意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蓑某多次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所有出境文物在出境时需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亦在出境通道处明示文物出境需申报,并在需申报物品展示柜中陈列了化石样品,蓑某对上述规定和要求应当了,解。其携带大量古生物化石选择无申报通道出境,显系逃避海关监管,具有走私古生物化石的故意。至于蓑某通过何种途径取得化石,其是否明确知道中国化石分级的情况,均不影响对其走私古生物化石的故意和行为的认定。蓑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蓑某的辩护人所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不符合有关司法鉴定文书的形式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辩护意见,经查,依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文物鉴定属于专业鉴定,有关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应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非完全依照有关司法鉴定程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依据文物鉴定的有关程序以鉴定委员会名义出具的鉴定结论虽然在形式上与司法鉴定结论的形式存在差别,但不影响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蓑某的辩护人所提古生物化石不是文物,携带古生物化石出境不等于走私文物,将走私古生物化石的行为认定为走私文物罪没有法律依据,蓑某的行为不构成走私文物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故走私上述两种化石即属于走私文物。蓑某走私的古生物化石中有1件视同国家二级文物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1件视同国家三级文物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文物罪。辩护人所提将走私古生物化石的行为认定为走私文物罪没有法律依据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而蓑某走私的其他古生物化石,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宜按走私文物处理,对于辩护人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不予采纳。
蓑某的辩护人所提蓑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辩护意见,经查,蓑某走私视同国家二级文物和视同国家三级文物的狼鳍鱼化石三尾拟蜉蝣和小型恐龙头骨各1件、,不属于走私文物情节特别严重,此节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蓑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视同文物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出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文物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蓑某犯走私文物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蓑某走私文物的数量有误且认定蓑某走私文物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不当,予以纠正。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蓑某犯走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附加驱逐出境。
二、在案扣押的古生物化石予以没收。
三、在案扣押的人民币21850元和日元72万元并入罚金项执行。
四、在案扣押的佳能2.IMEGAPIXELS型数码相机一部、富士S602型数码相机一部发还被告人蓑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