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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1.主体标准

  (1)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能力的自然人;

  (2)单位。

  2.主观标准:故意

  (1)认识因素:明知其实施的自己行为是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并会发生林木被滥伐、森林资源会破坏的结果。

  (2)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

  3.客观标准

  (l)行为标准

  ——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

  ——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或

  ——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或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情节标准

  数量较大。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一、解滥伐林木罪中“其他林木”的范围

  本罪中的“其他林木”是相对于森林而言的。森林是指大片树林,包括原始森林和人造森林,其他林木则是指单位种植的小片树林和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包括农村居民承包的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荒地上种植的林木以及公民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等。①至于何谓成片林木,目前尚无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但从形式上可以将其理解为:凡具备一定功能、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的成线或者成面的森林之外的其他林木,都属于本罪中的“其他林木”o如铁路公路沿线的护路林、江河沿岸的护岸林、防风固沙林、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风景林等。根据《森林法》第32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以及其本罪保护的客体——国家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看,本罪中的“其他林木”范围应界定在除森林和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之外所有采伐需要采伐许可证的林木。这表明即便对于个人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归个人所有的成片林木,所有权人自己要想砍伐,也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否则,无证采伐,数额较大的.也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二、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盗伐林木罪是指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两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破坏了国家对林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后者不仅破坏了国家对林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而且侵犯了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对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所有权。

  (2)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仅限于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不涉及他人所有的林木。后者的对象是其他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他人所有的林木。这一点也是在实践中把握行为人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而非法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成片林木到底属于滥伐还是盗伐的关键。凡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则属于滥伐林木。凡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或者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均属于盗伐林木。

  (3)主观故意不同。前者只有违反森林保护法规或采伐许可证规定任意采伐的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后者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也由两罪的对象不同所决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非法采伐活动中既有滥伐行为又有盗伐行为的,对此应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特别是行为人的认识和心理而定。如果行为人① 王秀梅:《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3页。

  实施非法采伐活动中,在滥伐林木时对砍伐他人所有林木具有希望或放任的心理,行为人实际上是实施了两个独立犯罪行为,构成了独立的两个犯罪,应按数罪并罚处置。反之,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滥伐林木活动时由于认识错误,对盗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无认识,误以为是其所有的林木而擅自砍伐;或者行为人在实施盗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活动的同时,还误砍了其自身所有的林木;在此种情况下,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只能以单一的滥伐林木罪或者是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对其认识错误部分导致砍伐的林木数量,可作为所犯之罪的一个量刑情节考虑。

  三、先伪造、变造采伐许可证而后从事非法采伐林木的行为,如何处理

  根据《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即便对于自己所有的成片林木,也应申办采伐许可证。在实践中,一些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顺利从事非法采伐林木活动,常会出现伪造、变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对此类行为,《森林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了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对此也作了具体规定:“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刑法》第250条、第28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尽管司法解释对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构成何罪作了具体规定,但该解释只是就单独实施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作了规定。对于为了顺利实施非法采伐林木活动,而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如何处理,则缺乏具体的规定。我们认为,要正确处理这一问题,应分三个步骤进行:

  (1)要明确行为人在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实施采伐林木的性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采伐林木的行为性质在本质上与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林木的无证采伐性质相同,都是违反森林管理法律、法规的非法采伐行为。①

  (2)这种非法采伐的行为根据采伐的林木与行为人的所有权关系不同.可定为滥伐林木罪或盗伐林木罪。具体而言,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则属于滥伐林木罪;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或者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则属于盗伐林木罪。

  (3)要明确行为人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行为和滥伐林木或盗伐林木行为之间刑法上的关系,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应属于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故应按牵连犯处断原则从一重处断。即首先根据行为人的两个行为所对应罪名所处的量刑档次,比较两个罪名所处的量刑档次的法定刑轻重,以法定刑最重的那个罪名定① 左坚卫、史丹如:《危害公共卫生和环境资源犯罪司法适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87页。

  罪处罚。

  四、林业管理人员并未参与采伐林木,而是“以罚伐证”,致使村民滥伐林木的行为,如何定性

  在司法实践中,曾发生这样一个案例,有一被告人系一林业工作站管理人员,他在明知林业局未向该工作站下达本年度林木采伐许可证计划,却为了给本站谋取非法利益,采用“以罚代证”变通方式,事先开具无证采伐的罚款单,让村民交出部分罚款现金,然后让村民凭这些罚款单据到自己的自留山上采伐林木,致使林木资源受到了较大的破坏。①在处理过程中,对此有不同的意见,有认为“以罚代证”,实际上就是起到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作用,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有认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行为人“以罚代证”变通方式事实起到了教唆、指使村民滥伐林木的作用,应属于滥伐林木罪的共犯。我们赞成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是:

  (l)行为人并不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根据《刑法》第40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在客观上必须有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即必须有非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象此种先罚款后伐木,以罚款收据代替许可证的“以罚代证”形式,显然与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是不同的,其缺乏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采伐人持有非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至少在形式上是合法的。而采伐人持有罚款收据砍伐林木,其在形式上就是违法的;并且正是因为违法性的存在,才开具了罚款收据。如果把罚款收据与林木采伐许可证混为一谈,还可能纵容基层林业工作人员为了个人或单位的利益,随意违反林木采伐限额,放纵乱砍滥伐林木的现象频繁出现,这将会给国家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带来极大的混乱。

  (2)行为人的行为,尽管客观上没有直接实施采伐林木的行为,而只是实施了开具罚款收据的行为,但这一行为在客观上起到了唆使和帮助村民实施了滥伐林木的行为;行为人作为林业行政管理人员,不但不教育群众应持有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还通过弄虚作假方式开具罚款单,意图使村民的无证滥伐行为的合法化,其行为在客观上对村民滥伐林木的行为起到唆使和帮助作用,主观上其为了谋取本单位的非法利益而对因“以罚代证”会导致出现的滥伐林木行为采取了容忍的放任态度,故应属于滥伐林木罪的共同犯罪,对其应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①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卷·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 174页。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林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第三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 1年1月8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 36号)

  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第七条 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4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3号)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情形,数量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45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第七十三条 [滥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情形。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o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王敬波滥伐林木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 2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敬波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擅自砍伐位于巩义市芝田镇费窑村费窑桥西侧芝田镇农场地的杨树和桐树。经鉴定:被砍伐的杨树99株的立木蓄积为6. 2559立方米,桐树460株的立木蓄积为25. 3824立方米,共计立木蓄积31. 6383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敬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李某某、朱某某、魏某某、庞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巩义市林业局鉴定报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敬波结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王敬波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王敬波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敬波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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