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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爆炸罪,是行为人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伤多数人,破坏公共建筑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6实施爆炸的方式方法,可以直接使用爆炸物,也可以利用易爆设备,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1.主体标准

  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标准:故意

  (l)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爆炸行为危及公共安全;

  (2)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

  3.客观标准

  (1)行为标准

  实施爆炸行为

  (2)情节标准

  本罪属于危险犯,、只要爆炸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

  一、采取爆炸方法杀人行为的定性

  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其爆炸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即使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如果行为人虽使用爆炸的方法杀人,但其行为并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危及到公共安全,则应认定为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当然,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爆炸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则应构成故意杀人罪与过失爆炸罪想象竞合。

  =、爆炸罪与他罪发生想象竞合的情况的认定

  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参见赵秉志:‘《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9页。其具有罪过的复数性、侵犯客体的复数性、触犯罪名的复数性及行为的单数性等特征。爆炸罪与他罪发生想象竞合的情况,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危害公共安全故意和他罪罪过,实施一个爆炸行为,而触犯爆炸罪罪名和他罪罪名的情况。其有这几个特征:(1)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如杀人意图、破坏公私财物意图,但这个意图往往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意图。在这个犯罪意图支配下,行为人主观上包含两个以上罪过。在这两个以上罪过中包括爆炸罪的间接故意罪过o(2)行为人仅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即爆炸行为o(3)行为人的爆炸行为侵犯了两个以上的不同客体,其中包括公共安全o(3)行为人的爆炸

  行为触犯了两个以上异种罪名,其中包括爆炸罪。在司法实践中,爆炸罪与他罪的想象竞合有以下几种情况:

  (1)爆炸罪与盗窃罪(预备或中止)的情况。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出于盗窃意图而实施爆炸行为,虽明知爆炸会危及公共安全而放任这一危害结果发生,但行为人没有实施盗窃行为。事实上,这种情况是爆炸罪与盗窃罪的预备犯或中止犯的竞合。构成这种情形要具备4个要件:第一,行为人只实施爆炸行为,没有实施盗窃行为,实际上,这个爆炸行为是爆炸罪的实行行为,是盗窃罪的预备行为。第二,行为人具有盗窃之直接故意和危害公共安全之间接故意,这是在盗窃意图支配之下。第三,爆炸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即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第四,该爆炸行为既触犯爆炸罪罪名,又触犯盗窃罪罪名。例如,甲某采用爆炸方法偷鱼,其明知爆炸有可能伤及其他在鱼塘里偷鱼的人而放任不管,实施了爆炸行为,结果炸死其他偷鱼人一人,炸伤三人,甲某见状逃跑,未捡拾炸死的鱼。甲某的行为就构成爆炸罪与盗窃罪(中止)的竞合。

  (2)爆炸罪与杀人罪的竞合。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出于杀人意图,放任其所采用的爆炸方法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结果而实施爆炸行为,结果危及了公共安全且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触犯了爆炸罪和杀人罪罪名。这种情况的构成条件有:第一,行为人仅实施了爆炸行为。第二,行为人具有杀人之直接故意和危害公共安全之间接故意。第三,爆炸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即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第四,该爆炸行为既触犯爆炸罪罪名,又触犯杀人罪罪名。例如,甲某欲杀乙某,却不顾爆炸会危及其他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而实施爆炸行为,结果造成乙某及其邻居的房屋倒塌6间,包括乙某在内的4人死亡。甲某的行为就构成爆炸罪与杀人罪的竞合。

  (3)爆炸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竞合。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采取爆炸方式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生产经营工具、设施而触犯爆炸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罪名。其特征表现为:第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第二,行为人具有破坏生产经营之直接故意和危害公共安全之间接故意。第三,行为人仅实施了爆炸行为。第四,爆炸行为既侵犯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又侵犯了公共安全。例如,甲某因与车间主任不和,为泄私愤,欲炸毁生产设备。甲某于一日将炸药带进车间,便借故溜出车间,结果不仅生产设备、厂房炸毁,还炸死工人二人。甲某的行为便构成爆炸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竞合。

  (4)爆炸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竞合。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采取爆炸方式破坏公私财物而触犯爆炸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这种情况需要具备:第一,行为人仅实施了爆炸行为,没有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第二,行为人具有破坏公私财物之直接故意和危害公共安全之间接故意。第三,爆炸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还侵犯了公共安全。第四,爆炸行为触犯了爆炸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

  想象竞合,由于其行为的单数性,实质上是一罪,只是想象中的数罪。对于想象竞合犯,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机构占统治地位的观点一般认为,对之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论处。所谓“从一重处断”,就是对想象竞合犯无须实行数罪并罚,而应按照其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犯罪论处。由此看来,爆炸罪与杀人罪、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定刑相比,爆炸罪的法定刑一般重于上述其他罪(与杀人罪法定刑一样),所以,当爆炸罪与上述其他罪发生想象竞合时,应定

  爆炸罪,在量刑时,应考虑其他罪的情况。

  三、爆炸罪与他罪发生牵连的情况的认定

  爆炸罪与他罪发生牵连的情况是指行为人为实施他罪,其所采取的方法行为 爆炸行为触犯爆炸罪,目的行为触犯他罪的情况,或者行为人为实施爆炸罪,其所采取的方法行为又触犯他罪,而爆炸行为——目的行为触犯爆炸罪的情况。从我国目前的立法规定来看,爆炸罪与他罪的牵连关系不存在原因与结果关系,而只存在方法与目的关系。但在司法实践中,爆炸罪与他罪发生牵连的情况往往是爆炸行为与他罪行为是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爆炸行为是目的行为的很少见。这也与立法规定及爆炸行为本身的特殊性有关。下面分几种情况来分析爆炸罪与他罪牵连的情况。

  (1)爆炸罪与盗窃罪的牵连。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为了盗窃而实施爆炸行为,先将盗窃对象炸死再实施盗窃行为。其成立条件有:第一,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即爆炸行为和盗窃行为。第二,爆炸行为和盗窃行为存在牵连关系,即存在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第三,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牵连意图,即认识到为了盗窃而爆炸,且具有盗窃之直接故意和危害公共安全之直接或间接故意。第四,爆炸行为和盗窃行为分别成立爆炸罪和益窃罪,即爆炸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盗窃行为侵害了公私财产权。

  (2)爆炸罪与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盗窃爆炸物罪的牵连。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爆炸罪而盗窃或非法制造爆炸物,从而触犯爆炸罪和盗窃爆炸物罪或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其成立条件有,第一,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即爆炸行为和盗窃行为或非法制造行为。第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牵连意图,即认识到为爆炸而盗窃或非法制造爆炸物。第三,盗窃或非法制造爆炸物行为与爆炸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第四,两个行为都独立成立犯罪,即成立爆炸罪和盗窃爆炸物罪或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例如,被告人蒋银力因为在郑州市二七区一婚介所征婚时钱财被骗,多次到郑州市民政局处理未果而导致心中不满0 2010年12月13日,被告人蒋银力购买了黑火药、导火线和钢管等物,在兰考县其家中私自制造了二个爆炸装置0 12月1 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蒋银力将一个爆炸装置捆绑在腰间并携带装有其制作的简易炸药包的黑色提包,来到郑州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处长李祖民的办公室,要求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处理,并亮出其随身携带的爆炸装置进行威胁。在要求未果的情况下,蒋银力拨打了“l10”电话,要求公安人员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处理。后公安人员和民政局保安人员在李祖民的指认下将被告人蒋银力抓获并搜缴了爆炸装置。经郑州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蒋银力利用黑火药和鞭炮引线制作的爆炸装置,具有爆炸性能。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蒋银力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法规,非法制造爆炸装置,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银力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搜缴的爆炸装置予以没收。

  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牵连犯。本案中,被告人蒋银力为了达到警告或者恐吓,促使其事情得到迅速解决的目的,采取了私自制造爆炸装置的方法,企图制造爆炸相威胁。他的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与爆炸罪(爆炸罪为危险犯,其犯罪构成不以

  造成危害结果为要件,只要故意进行爆炸,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构成本罪)o

  牵连犯无论从形式上或实质上都是数罪,但是,它又不同于一般的数罪,牵连犯中的数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所以,对于牵连犯的处断,无论学理界抑或司法实务界,都赞同“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但是,刑法明文规定数罪并罚的例外。所谓“从一重处断”,就是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在量刑时考虑其他罪的情况再酌情从重处罚。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爆炸罪的法定刑则规定,犯该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二罪的法定刑是一致的。那么,我们确定罪名的第二步要看各罪的量刑情节。在本案中,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为既遂,而爆炸罪为未遂(被告人虽制造了爆炸装置j但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因为公安人员及时赶到,未能进行爆炸),根据法律规定,犯罪未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本案以非法制造爆炸物进行定罪量刑是恰当的。

  四、爆炸罪与他罪存在既牵连又竞合的情况的认定

  这种情况又存在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爆炸行为而采取的方法行为触犯了他罪,暂且称之A罪,然后,行为人所实施的爆炸行为既触犯爆炸罪罪名,又触犯另一他罪罪名,可称之B罪。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构成爆炸罪与B罪的竞合,这种竞合又与A罪发生牵连,是一种先牵连后竞合的情形。例如,甲某欲采用爆炸方法杀死与之有仇的乙某,便非法制造了炸弹,又用自制的炸弹不仅炸死乙某,还炸死乙某的邻居3人。那么,甲某的行为便构成爆炸罪与杀人罪的竞合,这种竞合又与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发生牵连。第二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为实施某种犯罪,称之为A罪,所采取的方法行为,即爆炸行为不仅触犯爆炸罪,还触犯其他罪,称之为B罪,那么,行为人的行为便构成爆炸罪与B罪的竞合,而后又与A罪发生牵连,是一种先竞合后牵连的情形。例如,甲某为盗窃集体鱼塘的鱼,便先用炸药把鱼炸死而后把鱼盗窃走,可爆炸行为不仅炸死大量鱼,影响了生产,而且还炸毁了鱼场的房屋,炸伤3人,危及了公共安全。那么,甲某的行为便构成爆炸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竞合,而后与盗窃罪发生牵连。

  对于这种存在既竞合又牵连的情况,应该先按“从一重处断”的原则解决竞合情况,而后按“以一重处断”原则解决牵连情况,但若法律规定数罪并罚的,则按数罪并罚处理。

  五、爆炸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在爆炸案件中,怎样区别行为人的犯罪性质,即是以侵害特定个人或少数人的健康权利为目的的故意伤害,还是以侵害特定个人或少数人的生命权利为目的的故意杀人,在司法实践也是相当复杂和困难的。根据一般案件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方法和爆炸案件的自身特点,在区别爆炸案件中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案件事实:

  一是考虑犯罪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也就是犯罪行为人实施爆炸的目的,是为了伤害还是杀人而实施的爆炸。一般而言,行为人以利用爆炸这样凶残而极端的手段进行犯罪,往往都是以杀人为目的的居多,但现实中也存在以故意伤害为目的爆炸案件。在实践中,确定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主要依靠被告人的供述,由于被告人的供述自身

  存在着过于主观等方面的弊端,所以在判定其主观故意内容的工作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二是考虑犯罪行为人实施爆炸后的结果,即受害人是被剥夺了生命权利还是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由此来判断犯罪行为人的故意内容。爆炸所造成的伤害结果常常是确定爆炸案件犯罪故意内容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但由于其也存在一定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所以在使用时应该慎重考虑。

  三是考虑犯罪行为人的作案手段,也就是犯罪行为人采取了什么样的爆炸手段,以及用这样的爆炸手段来达到什么样的犯罪效果。因为犯罪行为人既然采用了实施爆炸作为犯罪手段,可见其应该懂得一定的爆炸原理及技术,也知道这样的爆炸手段能达到什么样的犯罪效果。爆炸案件中的作案手段包括了犯罪行为人进行爆炸所使用的炸药种类、炸药质量、炸药所放置的环境和位置、炸药有无外包装等等。这些方面基本上能从客观的角度体现出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犯罪故意,常常被司法机关在确定爆炸案件的主观故意内容时采用。但司法领域也没有对此进行专门的规定,实践中的做法常常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将刑事案件的具体案情交付给专门爆炸检验部门,由爆炸检验部门出具该案中所涉及的爆炸是否足以造成受害人重伤或死亡的证明作为案件的主要证据之一。

  综合以上三方面,犯罪行为人的作案手段能从客观的角度体现出1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犯罪故意,在司法实践中成为爆炸案件中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鉴别时考虑的主要内容。①【关联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 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制委员会第1 141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 174次会议、2001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87次会议通过)

  第十条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靳如超爆炸案

  刑满释放人员靳如超因家庭琐事对其邻居及继母、前妻、姐姐等人怀恨在心,遂生用爆炸手段报复之念0 2001年3月1 2日至14日,靳如超先后3次到从事非法制造炸药” ① 张国亮,j袁家旦:‘.<爆炸案件中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界定探析》,载<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年第2期o -

  的河北省鹿泉市农民王玉顺、郝凤琴处购买硝铵炸药600公斤,并进行了爆炸试验0 3月15日上午,靳如超将所购炸药运至石家庄市郊外藏匿0 3月15日晚至16日凌晨,靳如超将575公斤炸药连同早在去年从河北省鹿泉市石井采石一厂工人胡晓洪处购买的50枚雷管和20余根导火索制成引爆装置,分别运送放置到与其有矛盾的邻居、亲属及前妻所居住的宿舍楼3处及其姐所售房屋处,将炸药依次引爆,共造成108人死亡,5人重伤,8人轻伤。此外,靳如超还于2001年3月9日在云南省马关县持柴刀将一名曾与其同居的女青年杀死。被告人王玉顺、郝凤琴自2001年3月以来,除向靳如超出售炸药外,还非法制造并向他人售出硝铵炸药2万余公斤。.

  2001年4月17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石家庄特大爆炸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4月18日进行了公开宣判。对靳如超以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王玉顺、郝凤琴均以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胡晓洪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上述四被告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01年4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一审判决对其量刑适当,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胡晓洪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其犯罪的具体情节,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故依法改判胡晓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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