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2
2016
法律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条文释义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三)》在对1997年《刑法》第114条、第1 15条规定的投毒罪修改而成的,200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该罪罪名确立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毒害性物质,是指人们食用或接触后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物质,如农药、化学物品等;放射性物质,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产生对人体健康有害的辐射性射线的物质,如铀等核材料;传染病病原体,是指能够导致人体发生病变并会在人群中传播的生命体,如炭疽等
理解与适用
1.主体标准
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标准:故意
(l)认识因素:明知自己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
(2)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
3.客观标准
(1)行为标准:投放危险物质行为
(2)情节标准
本罪为危险犯,只要实施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即可构成本罪。
司法问题
一、投放危险物质杀人行为d定性,
实践中,对投放危险物质杀人,可按照一些几种情形处理:
第一,仅构成杀人罪的情形。这种情形具有几个特征:(l)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会导致特定个人或少数人的死亡,明知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不会导致多数人的死亡o (2)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特定介人或少数人死亡这种结果o(3)行为人犯罪对象明确,就是指向特定个人或少数人o(4)公共安全没有受到侵害,受到侵害的是特定个人或少数人的生命权o(5)客观结果表现为特定个人或少数人死亡或者没有死亡。
第二,仅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情形。例如:甲系某高校学生,由于失恋,经常受老师批评及和同学相处不融洽,便对同学仇恨起来,想着报复全校学生。某日夜,潜入食堂,将大量砒霜投人第二天待用面粉中。结果造成20人死亡,1 80人中毒受到轻重不同伤害。甲某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这种情形的特征是:(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会造成多数人死亡,而不是特定个人或少数人的死亡。(2)行为人对多数人死亡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o(3)行为人犯罪对象不明确,是不特定的多数人。(4)客观结果表现不一,没有伤亡,少数人伤亡或多数人伤亡都有可能。
第三,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杀人罪想象竞合的情形。例如:甲与乙有仇,欲置乙于死地。甲发现乙每天中午在自己职工食堂吃饭,便不顾会造成其他人中毒伤亡,向职工食
堂面粉中投毒。结果造成包括乙某在内的7人中毒死亡,12人中毒受重伤,20人中毒受轻伤。甲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杀人罪的想象竞合。这种情形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不仅会造成自己所想杀死的特定目标的死亡,而且还会造成其他多数人的死亡o(2)行为人对自己特定目标死亡持一种积极追求的希望态度,对其他多数人的死亡持一种放任态度o(3)行为人只实施一个投放危险物质行为。(4)行为人侵害对象明确,就是特定的个人或少数人o(5)客观结果表现是多数人的死亡。没有这一结果的发生,投放危险物质罪不能成立。因为“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决定了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与否”o①当然,这里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是“从一重处断”,而不实行数罪并罚。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杀人罪相比较,法定刑完全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杀人罪的情节和危害程度来确定轻重。从上述可知,当投放危险物质罪(间接故意)与杀人罪想象竞合时,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社会危害必然大于杀人罪。所以,这种情况下,应定投放危险物质罪。
第四,杀人罪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想象竞合的情形。这种情形的特征有:(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特定个人或少数人的死亡,并且对这一结果持希望其发生的态度;行为人也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其他多数人的伤亡,但是对这一结果持不希望发生的态度,并认为通过自己的积极努力能避免这一结果的发生。或者行为人应该知道自己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不仅会造成特定个人或少数人的死亡,而且还会造成其他多数人的死亡,但是由于行为人的疏忽大意而没有认识到自己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会造成其他多数人的死亡o(2)行为人的侵害目标是明确的,即特定的个人或少数人o(3)客观结果表现为多数人的伤亡。杀人罪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发生想象竞合时,应定杀人罪,因为杀人罪的法定刑重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第五,杀人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法条竞合的情形。这种情形的特征有:(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会造成特定多数人的死亡,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o (2)行为人侵害目标明确,即特定多数人o(3)客观结果表现为多数人伤亡或没有伤亡。法条竞合是由于法律错杂规定而引起的,虽然有数法条同时可以适用,但只在数法条中适用一法条,而排斥其他。我国刑法中法条竞合的法律适用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吸收法优于被吸收法、重法优于轻法。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杀人罪的法条竞合法律适用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杀人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但法律特别将投放危险物质杀人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归之于投放危险物质罪中,则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法条是特别法,而杀人罪的法条是普通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投毒罪与杀人罪的法条竞合应适用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法条,即上述情形应定投放危险物质罪。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他罪发生想象竞合的情况的认定
在实践中,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他罪的想象竞合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杀人罪的竞合。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采取投放危险物质方法杀人而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杀人罪的情形。这种情况的构成条件有:(1)行为人实施一个投放危险物质行为o (2)行为人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即多数人的生命安全o (3)行为人主观上目的是杀特定的个人或少数人,但对其他多数人① 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4页。
的生命持放任态度。例如,甲某为杀乙某,向乙某所在食堂投放危险物质,导致10人死亡。甲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杀人罪的想象竞合。
第二,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盗窃罪的竞合。这种情形指行为人为盗窃而投放危险物质,但盗窃行为没有实施而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盗窃罪。事实上是投毒罪与盗窃罪(预备犯)的竞合。构成这种情形要具备两个条件:(l)行为人只实施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没有实施盗窃行为。实际上,这个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实行行为,是盗窃罪的预备行为o (2)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安全。例如,甲某为偷集体鱼塘的鱼而投毒后被抓获。甲某的行为就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盗窃罪的竞合。
第三,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竞合。这种情况指行为人采取投放危险物质方式破坏公私财物而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其主要特征有:(l)行为人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没有实施其他犯罪行为o(2)行为人出于破坏公私财物这一目的o (3)行为人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即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安全。例如,甲某出于泄私愤,向集体鱼塘投放危险物质,结果造成10佘万元的损失。甲某的行为便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竞合。
第四,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竞合。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采取投放危险物质方式残害耕畜而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其特征表现为:(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o(2)行为人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行为o(3)行为人的行为对象是耕畜,如耕牛等o(4)行为人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不仅危及生产活动,还危及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安全。例如,甲某为泄私愤,向全村牛槽中投毒,结果导致23户人家的30头牛中毒死亡。甲某的行为就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竞合。
第五,投放危险物质罪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的想象竞合。这主要是指采取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去非法捕捞水产品,或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非法狩猎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实际上实施了一个行为,即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但这个行为同时也是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或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或者非法狩猎行为,如果该行为既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又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就构成想象竞合。
对于想象竞合犯应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即对于想象竞合犯不必实行数罪并罚,应按照其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犯罪论处0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也规定,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1 14条或者第1 1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他罪发生牵连的情况的认定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他罪发生牵连的情况是指行为人为实施他罪,其所采取的方法行为——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目的行为触犯他罪的情况。从我国目前的立法规定来看,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他罪的牵连关系不存在原因与结果关系,即投放危
险物质行为不能成为原因行为或结果行为,而只存在方法与目的关系,即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可以成为方法行为或目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他罪发生牵连的情况往往是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与他罪行为是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是目的行为的很少。这也与立法规定及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本身特殊性有关。下面分几种情况来分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他罪牵连的情况。
第一,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盗窃罪的牵连情况。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为了盗窃而实施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先将盗窃对象毒死再实施盗窃行为。其构成条件有:(l)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即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和盗窃行为o(2)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和盗窃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存在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o(3)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和盗窃行为分别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盗窃罪,即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盗窃行为侵害了公私财产权。如果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并未危及公共安全,则不属于这种情况。
第二,投放危险物质罪与销售有毒食品罪的牵连情况。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出于牟利之目的,采用投毒方法将畜禽毒死,而后收购出卖,这种情况表现为几个特征:(1)行为人出于牟利的目的o (2)行为人实施了三个行为,即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收买行为和出售行为。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与收买行为,收买行为与出售行为及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与出售行为之间均存在方法和目的关系o(3)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危及公共安全,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收买行为由于刑法无明文规定不触犯任何罪名;出售行为触犯销售有毒食品罪。由于收买行为不触犯任何罪名,这种情况只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食品罪的牵连。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伴随着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
第三,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盗窃罪和销售有毒食品罪的牵连情况。这种情况指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投毒手段将畜禽毒死后盗走而后出售的情况。其构成条件有:(1)行为人出于牟取非法利益之目的o(2)行为人实施三个行为,即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盗窃行为和出售行为。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和盗窃行为、出售行为之间依次存在方法和目的的关系o (3)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盗窃行为侵犯公私财物权,触犯盗窃罪;出售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质量管理秩序,触犯销售有毒食品罪。例如,甲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向集体鱼塘投放危险物质而后将鱼偷走出售的行为便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盗窃罪和销售有毒食品罪的牵连。
对于以上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他罪牵连的情况,现行刑法均未明文规定对其处断原则,所以应按“从一重处断”的原则。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上述其他罪相比,其法定刑重于其他罪,所以,对于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上述其他罪牵连的情况,应定投放危险物质罪,在量刑时考虑其他罪的情况。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及破坏生产经营罪竞合后又与销售有毒食品罪发生牵连的情况。对这种情况,首先按想象竞合的处断原则处理,再按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处理。按想象竞合的处断原则“从一重处断”,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发生想象竞合时一般应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按牵连犯处断原则,投放危险物质罪与销售有毒食品罪发生牵连时应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以,对这种情况应定投放危险物质罪,量刑时应考虑破坏生产经营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和销售有毒食品罪的情节。
关联法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 37号】
第七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
陈美娟投放危险物质案
被告人陈美娟,女,37汉族,农民0 2002年7月下旬,被告人陈美娟与被害人陆兰英因修路及小孩问题多次发生口角并相互谩骂,被告人陈美娟遂怀恨在心,萌生投毒之歹念0 2002年7月25日晚9时许,被告人陈美娟至自家水池边找来一支一次注射器,从其家中柴房内的甲胺磷农药瓶中抽取半针筒甲胺磷农药,至被害人陆兰英家门前丝瓜棚处,将甲胺磷农药打人丝瓜藤上所结的多条丝瓜中。为毁灭罪证,被告人陈美娟将一次注射器扔人家中灶堂内烧毁。同月26日晚,陆兰英及其外孙女黄金花食用了被注射有甲胺磷农药的丝瓜后,均出现上吐下泻等中毒症状。被害人陆兰英被及时送往医院,因甲胺磷农药中毒引发糖尿病高渗性昏迷低钾血症,院方因诊断不当,仅以糖尿病和高血压症进行救治.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早晨死亡。后被害人的亲属邻里在为其办理丧事时,发现陆家种植的丝瓜上有小黑斑,怀疑他人投毒,故向公安报案后,经排查被告人陈美娟被抓获。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美娟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陆兰英的近亲属及另一被害人黄金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害人陆兰英丧葬费人民币3000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34700元、抢救费及交通费1535. 20元,黄金花医药费、交通费人民币269.2元等共计人民币39594.4元。
被告人陈美娟承认上述犯罪事实,但辩称被害人在犯罪的起因上有过错;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美娟在受到被害人污辱及谩骂的情况下,才起报复之念,且被害人自身有病,医院又救治不当,被告人投放甲胺磷并不能必然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美娟故意在被害人所种植的丝瓜中投放甲胺磷农药,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二人中毒、其中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告人陈美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美娟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合理的部分应子赔偿。对所谓被害人的死因并非被告人投放甲胺磷必然导致的辩解理由,经庭审已查明,被害人系因有机磷中毒诱发高渗性昏迷,在两种因素共同作用下致亡,没有被告人的投毒行为在前,就不会有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故对该辩护理由也不予采纳。遂于2002年1 2月24日(2002)
通中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o(一)被告人陈美娟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陈美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金花医药费及交通费人民币269.2元、被害人陆兰英抢救费及交通费人民币1535.2元、丧葬费人民币3000元,合计人民币4804.4元o(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陈美娟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报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美娟核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陈美娟与被害人陆兰英因修路等邻里琐事发生口角而心怀不满,故意在被害人所种植的丝瓜中投放甲胺磷农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美娟的定罪量刑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于2003年5月7日以(2003)苏刑复字第025号刑事裁定核准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被告人陈美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