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2
2016
法律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o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条文释义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放火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灾的发生。
理解与适用
1.主体标准
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标准:故意
(l)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
(2)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
3.客观标准
(l)行为标准:放火行为
(2)情节标准
本罪为危险犯,只要放火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即可构成本罪。
司法问题
一、放火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实践中,主要是放火罪与意外火灾的界限。意外火灾,是指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如山火、雷电、地震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和抗拒的原因引起的火灾。这种火灾的发生,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有的还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但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因此,不构成犯罪。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由于有时只看到火灾的发生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而忽视了对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考察、分析,因而在罪与非罪问题上发生分歧。处理这类案件,重点在于查看行为人是否有预见火灾发生的义务。对此,有个人标准说、社会标准说和折中说。个人标准说,也叫主观说,认为判断能否预见,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来判断;社会标准说,也叫客观说,主张判断能否预见,以社会上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和水平唯标准。也就是说,在当时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这种行为会造成什么样的结果,则行为人就应当能预见到这种结果;一般人不能预见到的,则行为人也就不能预见到。折中说则主张具有相当情况的某些人的预见能力抽象化,作为一种类型标准,来分别确定不同类型人的预见能力。我们则认为,应该以社会标准为根据,以个人标准作参考。这是因为法律是针对一般人的,并不针对特定的个人;法律也不强人所难,当然,这里的“人”是指“一般人”o也就是说,对于一般人做不到的,法律不会强设这一义务。因为法律的制定,其目的是要大家遵守的。所以,预见能力(义务)的确定,首要的标准是社会上一般人的标准。但是,我们也必须考虑个人的具体情况,因为法律的实施必然要落到具体的个人头上。如果行为人具有客观情形,异于社会上一般人,从而不能预见危害结果,我们也不能勉其所难,认为其具有预见义务。
另外放火焚烧自己的财产,是否可以构成放火罪?我们认为,我国刑法并没有就焚烧自己的财产作出特别的规定,因此,焚烧自己的财产是否构成犯罪,与一般的放火行为一样,其认定的关键在于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放火焚烧自己的财产,已经实际危害到公共安全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若主观上存在故意,应当构成放火罪;若主观上是过失,则构成失火罪。
二、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关于放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l)点火说。此说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点火行为,即使要焚烧的对象没有点着,其行为也构成放火罪的既遂,否则,就是放火罪的未遂;(2)独立燃烧说。认为火势只要离开了放火的媒介物,达到了使目的物独立燃烧的程度即为既遂,否则,就是放火罪的未遂;(3)烧毁说。烧毁说具体又分为部介烧毁说和全部烧毁说。部分烧毁说认为,只有被焚烧的对象部分被烧毁时,才构成犯罪既遂。全部烧毁说则认为,只有当被焚烧的对象全部烧毁时,才构成犯罪既遂。
独立燃烧说为通说。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区分,应以行为人是否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而不以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为标准。因此,放火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在犯罪构成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既遂,而不必出现实际的损害结果。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已经将目的物独立地点燃,而且目的物即使脱离火种或燃烧媒介物仍能独立燃烧,就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当构成放火罪的既遂。
如果行为人正要点火或刚点火,但因某种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未引起目的物燃烧,则不能构成放火罪的既遂,应视主观或客观方面的原因以犯罪中止或未遂论。
三、放火罪的罪数形态的认定
(l)牵连犯的情况。如果行为人单纯地实施放火行为,则只可能构成放火罪一罪或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罪,但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在实施放火行为后,又进行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成立放火罪与盗窃罪、抢劫罪等的牵连犯,从一重处断。
例如,被告人何某于某日凌晨2时许蒙面翻墙进入百花家具厂,欲盗窃该厂厂长葛某家中财物,但见葛家有人无法下手,遂在该厂刮灰车间点燃蛇皮袋后大喊救火,趁葛某救火之机潜入葛家,盗得人民币2400元,欲逃离时被抓获,同时,其纵火行为还造成车间生产设备及产品烧毁,直接损失数万元。在本案中,何某主观上只有一个盗窃目的,但为盗窃财物而实施放火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因而其行为先后触犯了放火罪和盗窃罪,应以放火罪与盗窃罪的牵连犯论,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即应当以放火罪定性,并在其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刑罚。‘ (2)想象竞合犯情况。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一个放火的行为却同时触犯数个犯罪构成的,该行为属想象竞合的情况,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与侵犯人身犯罪之间的竞合。因此,在发生放火烧毁交通工具并烧伤或烧死交通工具中乘客的行为,不仅符合放火罪的犯罪构成,也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是典型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o
(3)数罪并罚情况。如果行为人在实施了某些犯罪以后,又实施了放火行为,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形进行定罪处罚。例如,行为人在实施杀人、强奸等犯罪后又用放火的方法焚毁罪迹的,如果行为人实施杀人或者强奸等罪行后,为毁灭罪证所进行的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那么应当按其所犯的故意杀人罪或者强奸罪酌情从严处罚,放火行为是酌定的量刑情节;如果行为人实施杀人、强奸等犯罪以后,为毁灭罪证所进行的放火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则应以故意杀人罪或者强奸罪与放火罪实行数罪并罚,此时的放火行为构成放火罪。
四、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犯等罪的界限
行为人以放火的方法实施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和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犯罪行为,既具备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也可能具备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成要件,一般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此类行为不再以放火罪论。
五、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都可能导致他人生命、健康遭受重大损害。两者最关键的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不同: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因此,放火罪与以放火的方式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放火行为是否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以放火的方法杀害特定的人,并且不会危及到不特定人即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以放火的方法杀害或伤害他人,虽然针对的是特定的对象,但是却可能造成火灾危及到不特定的对象,即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放火罪。
六、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放火罪的危害行为,是放火焚烧公私财物;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危害行为,是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因此,在“以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时,可能发生两罪的重合。对此,应分别依照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罚:
(l)以放火的方法毁坏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只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2)以放火的方法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符合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要件,应当按照重罪即放火罪定罪处罚。
关联法律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 19号】
第十条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
2.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l(2001年4月16日)
(六)放火案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典型案例
张某放火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17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为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某村委会禁止其在居住地违章建房一事,至村委会要求村干部予以通融。在遭到拒绝后,被告人张某扬言与村干部同归于尽,并从家中拿了一只容积为13升左右、装满汽油的金属桶返回村委会,将汽油全部倾倒在村委会二楼办公室,被告人张某准备纵火时被在场人员制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袁某、朱某、杨某、王某、顾某、宗某、王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入张某在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o)
二、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张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