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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电力设备罪

第1 1 8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 19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足以危及电力设备安全,或者造成伤亡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1.主体标准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标准:故意(l)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2)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
     3.客观标准(l)行为标准:破坏电力设备行为;(2)情节标准:足以危及公共安全。

  一、如何理解“电力设备”的范围

  电力设备,是指发电、变电、供电、输电等电力设备,还包括用于发电、变电、供电、输电的辅助设备。这里有两个问题:

  一是电力设备是否与电力设施同义。刑法在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中用的是“设施”,而在破坏电力设备罪中用的是“谩备”而不是设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用的也是“设施”o这就牵涉到“设备”与“设施”是否同义的问题。如果不同义,破坏电力设施的又如何处理?从词义上讲,设施的外延要大于设备。设备是指发挥核心功能的机器、装置,而设施除了包括设备外,还包括保障设备发挥正常功能各种防护设置。我们认为,从立法精神上来看,刑法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目的在于维护电力安全,也就是发电、变电、输电、供电的安全。如果破坏电力设备以外的电力附属设施也能够危及电力安全,则也应按照破坏电力设备罪处罚。在这里,设备一词应作设施讲。

  至于电力设备的范围,可以依据国务院2004年修正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确定。该条例第8条规定,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1)发电厂、变电所内与发、变电生产有关的设施;(2)发电厂、变电所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针、消防设施及附属设施; (3)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讯设施及附属设施。第九条规定,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l)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

  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附属设施;(2)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附属设施;(3)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附属设施。

  二是破坏用电单位的用电设备是否属于破坏电力设备。对此,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机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问题的批复》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性质,不能构成该罪。对拆盗某些排灌站、加工厂等生产单位正在使用中的电机设备等,没有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盗窃罪、破坏集体生产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我们认为,破坏电力设备罪直接保护的是电力安全,即发电、变电、输电安全,不包括用电安全,当然其最终目的在于保护用电安全,但是通过保护发电、变电、输电安全来保护的D所以,单纯的破坏用电荜位的用电设备是不可能危及电力安全,自然不能按照破坏电力设备罪处理。

  二、破坏电力设备罪与非罪的界限

  破坏电力设备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是本罪与一般破坏电力设备行为的界限。区分二者的关键是看破坏电力设备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这里就牵涉到如何理解和判断破坏到何种程度才“危及公共安全”o就破坏电力设备罪来说,危及公共安全的含义是什么。

  例如,2004年3月23日晚11时许,犯罪嫌疑人陆某携带竹梯、铁剪刀、布口袋窜至某村,采用架梯爬杆的方式盗割了16根低压农用裸铝线,所盗裸铝线系三十几户人家为了四十几亩苹果树林的抗旱而集体出资架设的。陆某在运赃途中被联防队员抓获,经鉴定陆某盗割的电线价值人民币325元。

  第一种意见认为,破坏电力设备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害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陆某盗割的是集体自行架设的抗旱低压农用电线,侵犯的对象非刑法意义上的电力设备,不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陆某盗割的裸铝线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电力设备,但是,由于该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所以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电力设备同电力法上的电力设施应为网一法律概念,其内涵与外延完全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或者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o"‘同时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电力法中所指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力线路设施中包含了架空电力线路中的导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在电力领域,投资主体已经多元化,所有制不再是刑法中电力设备的界定前提,所以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电力设备当然包括个人或集体出资架设的导线。另外,要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必须根据其破坏的具体对象以及破坏的具体损害情况等来进行分析。陆某所

  盗割的裸铝线系三十几户农户集体在高空架设的抗旱用低压农用线,其从电线杆两端剪割,电线不会悬挂低垂下来,一般行人没有接触到的可能性,不可能危及不特定行路人的安全,所以说陆某的破坏行为在客观上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客观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电力部门架设的公共线路与用户在表后自行连接的线路,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电力设备。陆某盗割电线的行为关系到三十多户农户的安全用电,受影响人数较多、分布面积较广,同时还危及到不特定行路人的安全,应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我们认为,本罪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危及公共安全”自然是指电力安全。公共安全无非是指多数人的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危及公共安全”主要表现为两方面:(l)对电力设备的破坏所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生命安全,如造成电线落地等;(2)造成发电、变电、输电发生障碍,导致多数人或单位用电障碍,从而引起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这方面的危害才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主要危害、核心危害。就本案来说,虽然陆某从电线杆两端剪割,电线不会悬挂低垂下来,一般行人没有接触到的可能性,不可能危及不特定行路人的安全,但是其却导致三十多户农户的安全用电。三十多户还不是多数吗?显然,其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

  三、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

  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l)犯罪客体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客体是供电活动的公共安全;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发展,又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o(2)犯罪对象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对象是机器设备、耕畜等生产资料o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破坏生产经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o(3)犯罪形态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危险犯,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可成立犯罪;而破坏生产经营罪是行为犯o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主观方面不需要具备特定的犯罪目的;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方面要求具备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行为人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可以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四、破坏电力设备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破坏电力设备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犯罪客体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o(2)犯罪对象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公私财物o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毁坏财物的行为o(4)犯罪形态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危险犯,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可成立犯罪;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成立要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行为人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行为

  人破坏未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j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人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如果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的,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五、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犯罪客体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o(2)犯罪对象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而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公私财物o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而盗窃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o(4)犯罪形态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危险犯,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可成立犯罪;而盗窃罪的成立要求数额较大或者有多次盗窃。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行为人采取破坏性手段窃取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时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采取破坏性手段窃取未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行为人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如果数额较大或者有多次盗窃的,则构成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7)15号)也持观点,其第3条规定:“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o"

  例如,2003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某先后勾结李某、陶某,趁夜深入静之机窜到附近的葛洲坝至凤凰山的50千伏高压输电线417号支撑铁塔处,爬到铁塔离地面2.5米高处,窃得该塔第十段的主要受力构件1028. 1029型塔材角钢各3根。后销赃获款74元,由三被告人均分挥霍。该塔经湖北省超高压局荆门二区工程师鉴定:由于6根塔材角钢被盗,致使该塔身1根1013型塔材向中心弯曲变形30毫米,2根1021型塔材向外侧弯曲变形23毫米,l根1030型塔材向上弯曲变形20毫米,后1009型塔材和右1021型塔材1根均已向中心弯曲变形30毫米。虽经省有关部门及时抢修,但仍给417号塔带来了永久的严重隐患。

  检察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将三被告提起公诉后,法院以同罪分别对其作了判决。

  对于此案,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虽然出于图财动机卸下6根塔材,本身价值不大,但由于该塔材是正在使用中的,造成相邻塔材水平结构严重变形,塔身结构强度严重减弱,危害了电力输电方面的安全,因此,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另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般情况下,6根塔材角钢数额并不大,构不成犯罪,只是考虑电力铁塔十分重要,盗卸6根塔材角钢危害较大,所以,要按盗窃罪定性处理。

  我们认为,该案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因此,尽管行为人本意只是为了贪财,但他们对因盗窃而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持有放任心理,客观上也危害了公共安全,因此,其行为构成的是破坏电力设备罪,而不能按盗窃罪处理,否则体现不了想象竞合犯中的重罪优于轻罪的原则。

  六、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破坏军用设施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369条规定,破坏军事设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军事设施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破坏军用设施罪的区别表现为:(1)犯罪客体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破坏军事设施罪的客体是国防利益o(2)犯罪对象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而破坏军用设施罪的犯罪对象是军事设施。根据《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输电线路等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电力设备属于军事设施的范畴o (3)犯罪形态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危险犯,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可成立犯罪;而破坏军事设施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破坏行为,即构成该罪。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破坏属于军事设施的电力设备的,如军用输电线路等,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而是构成破坏军用设施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七十二条 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3.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04年修正)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民所有的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下同)o

  第八条 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所内与发、变电生产有关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所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针、消防设施及附属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讯设施及附属设施。

  第九条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  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附属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附属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附属设施。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5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法惩治破坏电力设备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

  第四条 本解释所称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本解释中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包括电量损失金额,被毁损设备材料的购置、更换、修复费用,以及因停电给用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喻×破坏电力设备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7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喻×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七星路北段海鹃落路口北侧约600米处路东侧,先后多次盗割正在使用中的连接变压器的电缆线及电表等物品,造成该路段约2公里的照明线路断电。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00余元0 2007年8月9日,被告人喻×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教育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证人杨×、李×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照片、起获赃证物及清点工作记录、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七家供电所的证

  明、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喻×的庭审陈述等证据。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喻×多次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喻×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教育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喻×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电表一块,发还北京电力公司昌平供电公司北七家供电所;刨镐一把、钢锯一把、压力钳一把、钳子一把、壁纸刀一把、白色线手套一双、尼龙袋一个,予以没收。

  上诉人喻×的上诉理由是: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上诉人喻×在二审期间未提供新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喻×所提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喻×多次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喻×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喻x多次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上诉人喻×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教育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原审人民法院根据喻×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喻×关于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喻×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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