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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第1 19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引起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工具为特定破坏对象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现代化交通工具。

  1.主体标准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标准

  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

  3.客观标准(1)行为标准损害交通工具的行为。(2)情节(结果)标准引起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造成严重后果。

  一、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与非罪的界限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

  (1)主观上必须存在过失。行为人对交通工具遭受严重破坏、造成严重后果存在过失,即应该认识到危害结果没有认识到,或者认识到了以为能够避免。对于损坏交通工具的行为,行为人可以是过失,也可能是故意。关键是看行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

  例如,2003年5月10日下午1时许,司机李某驾驶兰州某运输公司一载客大客车行驶至兰州市城关区东岗镇桃树坪三岔路口下坡时,因刹车皮管破裂,制动性能失控,发生车祸,造成3人当场死亡,29人受伤。后经交警现场勘查认定,该车制动突然失效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及时更换破损的制动管道,造成制动管路气体泄漏,最终酿成事故。经有关部门调查,2003年4月,该车售票员何某曾用喷灯给客车结冰的油箱加温,不慎将该车刹车皮管烧坏。何某当时以力这不是什么大事,也没向司机提起此事,并擅自用塑料带将刹车皮管缠绕后,继续让车营运。事后,何某既未采取更新受损刹车皮管的措施,亦未向车主讲清此事,遂酿出此祸。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何某因过失损害交通工具而导致严重交通事故案作出宣判,以过失损害交通工具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5年。在本案中,何某就应该预见到自己损害客车的行为会导致客车倾覆或毁坏,其主观上存在过失,所以,其行为构成过失损害交通工具罪。

  (2)必须造成严重后果。严重后果是指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并不仅仅指交通工具自身的破坏。也就是说,损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必须危及了交通安全。

  例如,甲系出租车司机。某日晚其将自己驾驶的出租车停放在停车场,然后偷偷打开一辆大卡车的油箱,往自己带的大塑料桶内抽放汽油。由于天黑看不清,不少汽油流在地面上。当他点燃火柴照明察看油桶是否装满时,引起汽油着火,大火将被盗汽油的卡车和停放在旁边的一辆面包车几乎全部烧毁,甲某自己被烧伤。对于本案,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但该行为并没有危及了交通安全。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而构成失火罪。再如甲某有一运营的小中巴,价值2万余。乙于某日在甲的车上因不注意破坏了车的刹车系统。甲在一日开车时因刹车失灵将车开进河里,但甲及时跳下车没有受伤。因当时车上没有乘客也没有导致其他人伤亡。对于乙的行为,就不能按

  照过失损害交通工具罪定罪。

  (3)损坏交通工具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也即由于交通工具被损坏而导致交通工具在行驶中发生事故。比如破坏了客车的刹车系统导致客车不能及时刹车而坠人深谷。如果严重后果不是由于交通工具被损坏造成,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就不能构成本罪。

  二、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都是以交通工具为侵害对象的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两者主要的区别是:(l)主观罪过不同,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持否定态度,或者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虽已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引起严重后果。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其破坏行为会发生严重危害结果是明知的,并且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o(2)对危害结果要求不同。前者把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法定要件,如果实施破坏交通工具的过失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故意实施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并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危害结果,均构成犯罪,而且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

  三、过失损害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的竞合认定

  偷盗交通工具上的关键部件致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造成严重后果的,并不一定按照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如果行为人对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的后果不是持希望或放任的心态,而是没有预见到或者预见到了而轻信能够避免,那么,对行为人的盗窃行为,就不能按照破坏交通工具罪处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与过失损害交通工具罪的想象竞合。作为过失损害交通工具罪的“损害”行为并一定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只不过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没有认识到或认为不会发生而已。所以,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定要查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如果构成过失损害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的竞合,则要从一重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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