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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第119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指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倾覆或毁 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一种以交通设施为侵害对象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1.主体标准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标准

  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

  3.客观标准

  (1)行为标准:损害交通设施的行为。

  (2)情节标准

  导致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造成严重后果。【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过失损害交通设施罪与非罪的界限

  实践中,认定过失损害交通设施罪,要注意以下三点: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存在过失,即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损害交通设施的行为会导致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或者行为人认识到了但轻信能够避免。在这里,一是要与意外事件区别开来。如果行为入主观上不存在过失,而是根本无法预见,那就不构成犯罪;二是要注意过失是指对危害结果而言,对于损害交通设施行为,则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故意。行为人虽然是故意损坏交通设施,但对因此而导致的危害后果并没有认识或认为可以避免,就构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2)必须导致交通工具倾覆、毁坏,造成严重后果。过失损害交通设施罪属于过失犯罪,必须发生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过失损害交通设施罪的危害结果,是交通工具倾覆、毁坏,造成严重后果。这里要注意:损害交通设施仅仅使交通工具处于倾覆、毁坏的危险状态,不构成本罪;仅仅导致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不构成本罪。

  (3)损坏交通设施行为与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并因此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是由于交通设施被损坏而造成的。虽然交通设施被毁坏,但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并不是由于交通设施毁坏造成,是由于交通工具或驾驶人的缘故,则不构成本罪。

  二、过失损坏交通设施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侵害的客体和对象相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对犯罪结果要求不同。前者破坏交通设备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

  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成立犯罪,而且构成犯罪既遂o(2)主观罪过不同。前者是过失犯罪,后者是故意犯罪。从行为人认识方面看,前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后者对其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结果是明知的。从行为人态度看:,前者对严重后果持否定态度,由于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出于疏忽大意,才发生了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后者对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实践中,区分二者主要从行为人主观上来把握。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危害后果以及对危害后果所持的态度,要综合全案事实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个人情况来认定。

  张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

  2008年5月12日l时许,被告人张念东驾驶装载有塔机标准节的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从京津塘高速公路驶入三环路,当车由南向北行至东三环主路十里河桥北人行过街天桥时,被告人张念东明知车上所装载的货物超过规定高度,仍欲驾车通过该桥,致使半挂车所载货物撞击人行过街天桥,导致过街天桥主梁断裂,被告人张念东于案发后通过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查,被告人张念东的行为造成上述人行过街天桥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491 000元,同时导致事故现场周边出现严重交通拥堵。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念东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明知自己驾驶装有超高物品的机动车可能对道路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由于轻信能够避免,导致了公共交通设施被损坏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念东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念东案发后自动投案,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本院对其所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念东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应予以采纳,但辩护人关于相关单位在桥梁维护和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过错,不能将责任完全归咎于张念东等辩护意见,经查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张念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念东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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