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8
2016
法律条文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条文释义
过失损害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因过失损害了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理解与适用
1.主体标准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标准
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
3.客观标准
(1)行为标准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
(2)情节标准
根据201 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因此贻误排除险情或者疏导群众,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引起严重社会恐慌、社会秩序混乱的;
(二)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
(三)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三小时以上,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十二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四十八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问题
【司法问题】
一、本罪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区别
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主观罪过上的不同:前者是过失,后者是故意。较难区别的是间接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和过于自信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区别二者应注意三点:(1)认识因素上。虽然二者都认识到行为会造成破坏通讯设备的结果,但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经过权衡,最终认为自己会避免这个结果的发生,也即对这个结果持否定态度o( 2)意志因素上。间接故意行为人对通讯设备破坏这一结果持放任态度,实际上表明行为人对公共通讯安全的漠视。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通讯设备破坏这一结果持否定态度,不希望这一结果发生o(3)客观表现上。间接故意行为人虽然不积极追求通讯设备被破坏这一结果,但也不积极采取措施防止这一结果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一般采取积极措施来防止这一结果发生。行为人是否为防止通讯设备被破坏付出努力,往往是认定间接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损害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关键标志。
二、本罪和盗窃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l)主观罪过形式不同。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分两种情形:一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破坏通讯设备,但行为人通过权衡,认为只要自己采取一定的措施,可避免破坏通讯设备。事实上,行为人的认识是错误的,尽管他(她)采取了一定措施,但破坏通讯设备的结果还是发生了。二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该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通讯设备的破坏,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认识到,结果通讯设备遭到了破坏。盗窃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过失则构不成o(2)客体不同。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
用电信设施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通讯安全,而盗窃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o(3)行为方式不同。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行为方式多种多样,既可是作为,也可是不作为。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是秘密窃取,一般只能由作为构成。(4)客观结果要求不同。通讯设备的破坏是构成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必要条件,而对于盗窃罪,公私财物的转移并非必要条件。
实践中,也存在着盗窃罪与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想象竞合的情况。例如,甲某因贪财,将自己认为是废弃而实际上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线盗割后卖掉,致使通讯中断。甲某行为构成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罪想象竞合。这种情形有以下特征:(l)行为人有盗窃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o(2)行为人无破坏通讯设备之故意,即没有认识到通讯设备处于正在使用中o(3)通讯设备实际上处在使用中o(4)行为人的行为致使通讯中断。对于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罪的想象竞合情形,由于盗窃罪重于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按“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应定盗窃罪。
关联法律
典型案例
史某某过失损害广播电视设施案
永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30日II时,被告人史××在永清县北关村西交警大队北侧施工过程中,知道施工地点附近有刻有“地下有光缆”石碑的情况下,仍驾驶小型挖掘机施工,将地下一米处石家庄至廊坊市的广播电视光缆挖断,造成廊坊市20万用户信号中断4小时。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资料、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的行为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史××定罪量刑。
被告人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30日1 1时,被告人史××在永清县北关村西交警大队北侧施工过程中,知道施工地点附近有刻有“地下有光缆”石碑,仍驾驶小型挖掘机挖土,将地下一米处石家庄至廊坊市的广播电视光缆挖断,造成廊坊市20万用户信号中断4小时。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史××的供述证实,案发前半个月他到永清县交警队北侧廊霸路南的北关地里挖土,有人告诉他:那边不能挖,地下有东西,在距离他挖土五六米远处有地下有光缆的标志0 2009年7月30日上午,他开着挖土机到那块地挖土,当时他觉得挖沟的地方距离标志有几米远,可能不会有电缆,1 1点多时,他用挖土机挖土时感觉像是挖着东西了,后用铁锨挖开看到地下的电缆断了。
2.证人李×的证言证实,他是河北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维护分公司的员工,2009年7月30日11时29分,接到省里监测的通知:廊坊到霸州的光缆传输信号中断,经过检测得知是永清县城北关村西北角的地下光缆出现故障,他们赶到现场后发现有人挖土时将光缆挖断了。这条光缆有8根玻璃芯传输数字电视信号、省工商专网、政府专网,市广电局的16根玻璃芯传输数字电视信号、公安网、工商网、政府网。光缆断后造成全部传输信号中断。在被挖断处西南方向10米处有一个写着地下埋有光缆的石碑。
3.证人蒋×的证言证实,2009年7月30日1 3时许,他发现位于北关村西北角的光缆线被人挖断了。
4.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2009年7月30日11时20分,河北广电网络干线光缆在永清县城北关村西北角被破坏,此段光缆为24芯干线光缆,挖断后造成廊坊市永清、霸州、文安、大城有线电视信号及公安、工商等信息专网用户数据信号中断4小时。影响用户约21.6万。同时证实此次事故给该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5.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永清县北关村西60米、廊霸路南侧200米的空地内,挖掘的土坑内有破损的光缆,以及现场的具体情况。
6.永清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立破案说明记载了发破案情况。
7.户籍信息证实史××的身份情况。
综上,被告人史××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资料、相关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史××明知其挖土附近有地下有光缆的标志,由于轻信自己可以避免挖坏而继续施工后将光缆挖断且造成20余万用户信号中断四个小时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因过于自信而在施工过程中将地下光缆挖断,致使广播电视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后果严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史××的行为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被告人史××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犯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