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昭律师
以案说法,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咨询热线:0351-7233666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法规,擅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包括非法制造、组装、修理、改装、拼装上述物品。“非法制造”,是指未经国家允许,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制成成品;“非法组装”,是指未经国家许可,将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成套零部件进行组合装配;“非法修理”,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失去效能的零部件进行修理,以使其恢复原有性能;“非法改装”,是指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改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原有结构,使其产生新的效能;“非法拼装”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把不成套的零部件加工处理后拼装成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制造既可以用机器成批生产,也可以用手工制作;既可以是新加工也可以是旧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再加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是指未经国家允许私自购买或者销售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是指未经国家允许私自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非法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通过邮政部门以邮件形式非法寄递或者在邮寄的物品中夹带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

  1.主体标准

  (1)自然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单位。

  2.主观标准:故意

  (l)认识因素:明知自己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违反国家法律,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

  (2)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

  3.客观标准

  (1)行为标准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2)情节(或数额)标准

  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构成本罪:

  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③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④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⑤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⑦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⑧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⑨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认定

  (1)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及其弹药,民用的射击运动用枪,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等。

  (2)弹药

  弹药是含有火药、炸药或其他装填物,爆炸后能对目标起毁伤作用或完成其他战术任务的军械物品。它包括枪弹、炮弹、手榴弹、枪榴弹、航空炸弹、火箭弹、导弹、鱼雷、水雷、地雷、爆破筒、爆破药包等,以及用于非军事目的的礼炮弹、警用弹和狩猎、射击运动的用弹。弹药是武器系统中的核心部分,是借助武器(或其他运载工具)发射至目标区域,完成既定战斗任务的最终手段。

  弹药一般由战斗部、投射部和稳定部等部分组成。通常按投射方式分为:射击式弹药、自推式弹药、投掷式弹药和布设式弹药等。用身管武器发射的枪弹、炮弹,称为射击式弹药。常以身管发射武器的口径标示其大小。它具有初速大、射击精度高、经济性好等特点,是应用最广泛的弹药,主要用于压制敌人火力,杀伤有生目标,摧毁工事、坦克和其他技术装备。本身带有推进系统的导弹、火箭弹、鱼雷等,称为自推式弹药。近程导弹多用于对付坦克等战术目标。中、远程导弹常装核弹头,主要用于打击战略目标。火箭弹适于作为压制兵器对付面目标。轻型火箭弹适于步兵反坦克作战。鱼雷用于对付各种舰艇和其他水上目标。航空炸弹、手榴弹等称为投掷式弹药。通常没有投射部,可直接从飞机上投放,或用人力投掷。航空炸弹主要用于轰炸重点目标或对付集群目标。手榴弹用于对付有生目标或轻型装甲目标。地雷、水雷等称为布设式弹药。可用空投、炮射、火箭或人工等方式布设,用以毁伤敌人的步兵、坦克或舰艇。核弹、化学弹和生物弹是特殊类型的弹药,具有大面积的杀伤破坏能力和污染环境的能力。核弹以梯恩梯当量(吨)标示量级。

  (3)爆炸物

  爆炸物,是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受摩擦、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剧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或仅产生热、光、音响或烟雾等一种或几种作用的烟火物品。

  爆炸物包括:1)火药,如黑色火药、无烟火药、推进火药(以高氯酸盐及氧化铅等为主要药剂);2)炸药,如雷汞、叠氮化铅、硝铵炸药、氯酸钾炸药、高氯酸铵炸药、硝化甘油、乙二醇二硝酸酯、黄色炸药、液态氧炸药、芳香族硝基化合物类炸药;3)起爆器材,如雷管、实弹、空弹、信管、引爆线、导火线、信号管、焰火。

  一般而言,民用的烟花爆竹不宜认定为本罪所谓的爆炸物。如果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照其他罪定罪处罚。

  例如,2003年6月,被告人吴炅与叶惠玲(另案处理)共同出资经营烟花爆竹生意,由叶惠玲在没有办理任何合法证件的情况下,租下佛山市南海区大沥仙溪村奔富仓库0 6月至10月间,叶惠玲从湖南浏阳、广西合浦等地购进的各类烟花爆竹合共15970箱(共价值448,830元),由被告人吴炅对储存在仓库内的烟花爆竹进行管理。同年10月29日该仓库被公安机关查获,缴获的烟花爆竹经鉴定,烟火药总含量为90387. 89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所储存的烟花爆竹中的烟火药含量为90387. 89克,而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储存烟火药3000克以上的,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故指控被告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对此,法院认为,(l)《解释》提及的爆炸物是炸药、发射药、黑火药、烟火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并未提及烟花爆竹,由此可见,烟花爆竹并非刑法所称之“爆炸物”,被告人所储存的并非“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指向的“爆炸物”o(2)《解释》中明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所储存的烟花爆竹是其与叶惠玲共同出资购进的,不存在是他人买卖、运输、邮寄的情形,只属于是他人制造的,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涉案的烟花爆竹是生产厂家非法制造,故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为“非法储存”o综上,被告人吴炅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非法经营。理由是:(1)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谢炽坚的证言证实,被告人与叶惠玲共同出资经营烟花爆竹生意,所储存的烟花爆竹就是二人为出售而购进的,被告人的行为属经营性质;(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供应点,由商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定点,由县、市公安局发给《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方准销售”,国务院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人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属无照经营的非法经营行为。最后,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吴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一万元。

  对于本案,由于司法解释没有提到烟花爆竹,检察院和法院都没有把烟花爆竹作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的对象。就这一点,检察院和法院虽然很审慎,但也过于教条主义。司法解释就定罪量刑标准来进行解释,不可能穷尽所有枪支、弹药、爆炸物,所以,其还规定: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其他弹药、爆炸物品等行为,参照本解释有关条文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解释》所涉及到的关于何谓“爆炸物”的规定,显然并非针对爆炸物的抽象而一般的规定;更非关于爆炸物的封闭性、一揽子规定,而是列举性规定,即它仅是针对爆炸物这一事项的、未予穷尽全部事项的部分罗列式规定。从根本上来说,对爆炸物的认定,还要从其是否能危及公共安全上来界定。检察院倒别出心裁,司法解释没有提到烟花爆竹,但烟花爆竹里面所含有的烟火药则是司法解释所包含的。所以,检察院并不以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而是以非法储存烟火药提起公诉的。问题在于,非法储存烟火药和非法储存含有烟火药的烟花爆竹,虽然烟火药的数量一样,但其性能是否一样,尤其其刑法意义是否一样呢?如果可以这样理解,那么以爆炸物作为原料之一的物品都可以看作是爆炸物了。所以,问题的核心在于没有抓住事物的本质。枪支、弹药、爆炸物之所以被严格禁止,关键还在于其容易危及公共安全。尤其是这类物质散落民间,容易被人利用而危害社会。从现实生活中来看,虽然每年涉及烟花爆竹事故不少,但好像还没有人利用烟花爆竹来危害社会,危害公共安全。之所以没有人这样做,是因为这类物质没有这种性能,达不到目的。所以,我们认为,法院对吴某的行为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是正确的。

  另外,制造爆炸物的原材料也不宜认定为爆炸物,否则打击面过大,反而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如何理解、认定“非法”

  非法,在本罪中是指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进行的有关行为。如果经过有关部门许可,但是由于行为人采用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而得以批准的,此时尽管形式合法,其实质仍属非法,一经查获的,亦应当以本罪的非法论处。

  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公务用枪,由国家指定的企业制造。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从这里可以看出,从形式上来讲,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就是没有取得《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和《配售民用枪支许可证》而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当然,如果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资格而通过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骗取到许可证件的,也属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行为。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民用爆破器材的工厂,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提请所在地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由兵器工业部根据国家计划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照,方准生产。爆破器材属于国家计划分配物资。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厂矿企业单位需用爆破器材时,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物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物资主管部门按计划调拨分配和组织供应。按照国家分配计划签订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必须经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方为有效。合同副本应及时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以备查验。县级以下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生产单位以及科研、文艺、医疗等单位需用爆破器材时,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凭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经销爆破器材的供应点,由物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协商定点,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销售。出售爆破器材时,必须验收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可见,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是指没有取得《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而制造、买卖爆炸物的行为。

  另外,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爆炸物,也属于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这一点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不同。超限额或品种制造、买卖枪支,不属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而是属于违规制售枪支。

  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据此,非法运输枪支,是指没有取得《枪支运输许可证》而运输枪支的行为。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运输爆破器材,由收货单位凭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写明运输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据此,非法运输爆炸物,是指没有取得《爆炸物品运输证》而运输爆炸物的行为。

  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严禁邮寄枪支,或者在邮寄的物品中夹带枪支。据此,邮寄枪支就没有合法的情形,均属非法行为。同理,对于弹药、爆炸物,也是不允许邮件。司法实践中,只要通过邮局递送枪支、弹药、爆炸物,都属于非法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行为。

  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或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非法储存,不是指储存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是指储存行为本身为法律所不允许。

  以上是从客观的角度来阐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从主观上,行为人还需具有违法的故意,才能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三、主观目的对本罪处理的影响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属于行为犯,原则上只要实施行为就构成本罪。为缩小打击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对一些对象规定了一定的数量,一般情况下,只有达到数量标准才构成犯罪。但在认定中,也要考虑行为人的目的,如果出于正当目的,则在人罪上要放宽。上述解释也规定,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以及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定罪标准的,如果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数量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的,也可不认为属于“情节严重”o但是,在公共场所、居民区等人员集中区域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或者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三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数量达到定罪标准或者“情节严重”标准,则不从轻处理。

  四、“被他人利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例如,被告人陈某出于牟利动机,非法出售给靳某15枚雷管及8根导火索,不想靳某以此造成1人死亡,多人受伤及财产损失,一审法院因而认定被告人陈某为谋取私利而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并因其非法出售的爆炸物被靳某用于实施犯罪且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因而确认陈某属于“情节严重”的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审法院因而判处被告人陈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法学理论上和实践中一般多将《刑法》第125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理解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数量较多;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既制造又贩卖且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出于实施犯罪的目的,而进行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买卖军火;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为

  常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杀伤力极大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被他人利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本案的量刑也正是采纳了“被他人利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意见。但是,我们认为,对刑法此条文规定的%隋节严重”作出这样的理解,对犯本罪的行为人是不公正的。

  行为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范,来评价引导自己的行为。但当行为人实施一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后,还要期待于他人的行为来作出评价,法律的这种规定就会让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处于一种迷惑状态,从而难以正确估价自己的行为,这样的规定就是一种不确定性规定,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据此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是不公正的。从本案来看,行为人陈某实施非法买卖爆炸物行为后,要根据爆炸物的买受人靳某是否实施造成后果的犯罪行为而决定加重其刑事责任的处罚,这种期待也就是法的一种不确定性,对陈某而言,依此法条处罚是不公正的。

  如果本案陈某在靳某实施爆炸行为之前,被公安机关逮捕,这时怎样对陈某定罪量刑呢?依照卖出15根雷管的事实,法院一般会作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判决。如果在法院判决生效后,靳某才实施爆炸行为,是否应对陈某的行为重新作出判决?值得商榷。但是从此假设可以看出,同一个犯罪行为,由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依据上述对情节严重的解释,在不同的阶段将导致不同的处罚结果。这种解释对犯罪行为人而言,有失公正。

  还有一个最为根本的问题,就是定罪量刑的根据何在?对于定罪来说,自然是行为的社会危害,包括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对于量刑来说,除了社会危害性,还包括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的大小在行为终了,结果发生后也即固定;人身危险性则会发生变化。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其客观危害自然体现在爆炸物的种类和数量上。一般来说,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也主要从买卖爆炸物的种类和数量上体现出来。买卖的数量多,其恶性也会大。就非法销售爆炸物来说,“爆炸物被别人买去后用于犯罪”能否成为量刑考虑的情节,关键还在于其是否是行为的内容,或能否体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销售行为的完成或结束是以把货物卖掉,也即买方得到货物为标志。爆炸物被买走后用于何处自然不是销售行为所能涵盖的。某种意义上说,爆炸物被用于犯罪危害社会作为购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体现还能说得过去,如果再追溯到销售行为,则太远了。前已所述,非法销售爆炸物行为的客观危害主要体现在所销售爆炸物的种类和数量上,爆炸物的去向不能体现社会危害。如果行为人知道别人购买爆炸物是用于犯罪,这可能体现行为人主观恶性大。不过,这种情况,又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和其他犯罪的帮助犯的竞合。

  五、本罪的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犯罪,如果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后,又自己运输和贩卖的,只构成非法制造、运输、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非法制造、购买枪支后又利用枪支进行其他犯罪的,如果行为人出于实施其他犯罪而制造、购买枪支,在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否则,应数罪并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严禁邮寄枪支,或者在邮寄的物品中夹带枪支。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

  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 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修正)

  为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一 、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i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 .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o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_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隋节严重”: !.,.,一一,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_)、(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i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

  第七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成套枪支散件计。

  第)条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 一一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1‘‘j《刑fa第:÷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I的j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第九条 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以及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有前款情形,数量虽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也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_款规定.的‘?情节严重”o

  在公共场所、居民区等人员集中区域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或者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一储存爆炸物三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数量达到本解释规定标准的,不适用前两款量刑的规定。

  第十条 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其他弹药、爆炸物品等行为,参照本解释有关条文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刑法分则717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 52号

  一、将硝酸铵、氯酸钾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硝酸铵是制造民用炸药的主要原料,又是一种农用化肥,极易被私自炒成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氯酸钾被烟花爆竹生产者违规添入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经常引发重大爆炸事故。为了从源头上杜绝用硝酸铵私炒炸药的违法行为,防止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发生,必须对硝酸铵、氯酸钾严控严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硝酸铵、氯酸钾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其销售+、购买和使用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o禁止将硝酸铵作为化肥销售。禁止使用氯酸钾配置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

  硝酸铵、氯酸钾的生产、经营企业出售硝1酸铵、氯酸钾,必须收验《爆炸物品购买证》或者经过鉴证的购销合同,严格按.照购买证或者经过鉴证的购销合同上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对无证或者无合同销售、购买硝酸铵、氯酸钾的,或者将硝酸铵、氯酸钾销售给个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收涉案硝酸铵、氯酸钾,并依.法给予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125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公安部<关于印发爆炸物品名称的通知>.[84]公发[治]23号

  陈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原判认定:2002年7月25日,公安机关在洋浦海区执行船舶检查时,发现琼洋浦12020号船(船长为陈某)涉嫌非法用炸药炸鱼,于是组织干警对陈某的住宅进行搜查,当场在床铺下搜出纸箱一个,里面装有未开封的塑料袋两个,分别装有炸药20节,共计炸药40节;小纸盒一个,里面装有雷管14枚,导火线约5米。经鉴定系铵梯炸药,净重8000克。原判认为:被告人陈某私自存放爆炸物的事实比较清楚,有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搜出的炸药净重8000克、雷管14枚及导火线约5米。因此,‘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陈某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主动交代自已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0 7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二)缴获的炸药40节、雷管14枚及导火索约5米,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处理。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不服,以量刑过重、本人有立功表现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c

  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25日,公安机关在洋浦海区执行船舶检查时,发现琼洋

  浦12020号船(船长为陈某)涉嫌非法用炸药炸鱼,于是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并组织干警对陈某的住宅进行搜查,当场在床铺下搜出纸箱一个,里面装有未开封的塑料袋两个,分别装有炸药20节,共计炸药40节;小纸盒一个,里面装有雷管14枚,导火线约5米。经鉴定系铵梯炸药,净重8000克。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人陈石金的证言、公安机关以及执勤干警所作的说明、搜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海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

  以上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并经本院审查,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法私自存放爆炸物,侵犯了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的安全构成了严重危害。虽然被告人陈某辩称从他人处购买爆炸物,但无充分证据相佐,故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买卖爆炸物的事实。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告人陈某存放炸药净重8000克,雷管14枚,导火索5米,数量很大,情节严重,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主动交代自已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陈某的上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一篇: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下一篇: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免费咨询
立刻通话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