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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该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该罪的罪状。

  1.主体标准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标准:故意

  (1)认识因素:明知追逐驾驶,醉酒驾驶或者从事客运业务超员、超速,或者运输危险化学品违反交通法规;

  (2)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

  3.客观标准

  (l)行为标准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在公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一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2)情节标准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求情节恶劣;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要求“严重”o其他两种行为没有要求。

  一、危险驾驶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危险驾驶罪除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外,还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l)空间条件。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要在道路上进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 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2)对象条件。,即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 19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因此醉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或驾驶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当然,如果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3)行为条件。首先是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酒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确定,而是根据驾驶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来确定,是一个纯客观标准。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lOOml,小于80mg/lOOml属于饮酒后驾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lOOml的驾驶行为。其次追逐竞驶。追逐竞驶是指车辆驾驶行为人相互追赶,互相竞速。“追逐竞驶”不等于“高速行驶”o高速危险驾驶行为并不一定具有追逐竞驶的特征,其可以在没有追逐竞驶对象的情况下单独完成;而追逐竞驶则必须要求有一个以上的追逐竞驶对象,至于驾驶者之间有无事前的意思联络在所不问。再次是在公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主要是两部分:一是校车业务,是指接送学生;二是旅客运输。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

  (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L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最后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201 1年国务院修订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主要是指违反该《条例》中有关运输安全的规定。

  (4)情节条件。对于追逐驾驶行为,要求情节恶劣,才构成危险驾驶罪。“情节恶劣”可以从以下方面考察:1)无证驾驶;2)繁华路段竞驶;3)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4)造成一人轻伤,多人轻微伤,财产损失较大;5)驾驶车辆存在安全隐患;6)追逐竞驶车辆较多;7)造成其化车辆不能正常行驶及有关人员恐慌;等等。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要求“严重”o“严重”标准的判断不能仅看超员i超速的绝对值,还要考察超员、超速的比例,车况和路况来判断危险性的大小。

  二、“隔夜醉驾”的定性

  在“隔夜醉驾”的场合,行为人在前一天醉酒但并未驾驶机动车,在时隔一个夜晚后的第二天才驾驶机动车,但是仍被查明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对此,有观点认为,一般而言,在“隔夜醉驾”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认识不到自己是在醉酒驾车的,不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将有客观归罪之嫌。但是,如果驾驶人明知自己仍处于醉酒状态而执意驾驶车辆的,则应按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观点在考察“隔夜醉驾”行为的定性问题时,合理地区分了行为人主观方而的不同情况,是较为妥当的。

  三、食用含酒精食品驾车行为的定性

  在我国,很多食品或饮料的生产者为了使其产品更加可口、.独特,而在产品中添加了一定量的酒精或含有酒精的制品。在这种情况下,若没有明确,的标识等告知消费者,其在食用或饮用后又去驾1驶机动车辆,则由于行为人在完全不知的情况下食用或饮用了’含有酒精的食品或饮料,所以不能认定其在明知自己处于醉酒状态的情况下而仍执意实施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能以危险驾驶罪论处。①当然,如果行为人明知而食用的,应按照危险驾驶罪处理。

  四、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构成本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1 33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在公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处罚。追究所有人、管理人的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首先要根据机动车① 王志祥、敦宁:《危险驾驶罪探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7期。

  所有人、管理人与驾驶人员的合同协议约定看是否负有直接责任,其次是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主观上是否“明知”o缺少其一,就不能追究本罪的刑事责任。

  五、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1)两罪的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范围大于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仅包括直接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而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也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

  (2)两罪的主观方而不同。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表现为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醉酒驾驶或追逐竞驶的行为,可能会威胁到道路上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则产的安全,却仍然实施该行为并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产生;交通肇事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是结果犯,而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是危险犯。

  (3)两罪的客观方而不同。危险驾驶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与其他机动车追逐竞驶,并具备恶劣情节或者行为人于醉酒的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交通肇事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则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相比较而言,两罪都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不同的是危险驾驶罪只能是行为人醉酒驾驶或驾车追逐竞驶两种情形;而交通肇事罪则包括任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交通肇事罪在客观上还要求行为人的违法驾驶行为发生了法定的重大交通事故,而且此事故还要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有着刑法上的因果联系;危险驾驶罪则并不需要客观上出现危害结果,只需要存在危险状态即可。

  (4)两罪的客体也不尽相同。危险驾驶罪的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主要包括公路、水上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属于交通运输安全中的一种。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交通肇事罪的客体包含了危险驾驶罪的客体)不难看出,危险驾驶罪的客体包含而更小却更为具体。①

  六、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l)主体不同。危险驾驶罪的主体虽然为一般主体,但仅包括直接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则包括了全部的一般主体,并没有什么特殊要求。

  (2)主观方而不同。虽然二罪在主观上都表现为故意,但危险驾驶罪只能是间接故意;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3)客观方而不同。危险驾驶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其他机动车,并具有恶劣情节或者行为人于醉酒的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放火、爆炸等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使用与放火、① 赵秉志、赵远:《危险驾驶罪研析与思考》,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8期。

  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相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这里也应该包括危险驾驶行为)o简言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是一个规制此类犯罪的兜底条款,它的客观方而要宽泛许多;而危险驾驶罪是一个具有针对性的条款,它的客观方而就要狭窄许多。

  (4)客体不同。危险驾驶罪的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则产安全)公共安全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所有犯罪的共同客体,所以当然包括了外延范围上要小得多的道路交通安全。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危险驾驶行为也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0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中规定:“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当然,实践中,对于追逐竞驶造成重大后果的,要根据驾驶人的主观心态来确定是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例如,被告人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0 2008年5月,被告人孙伟铭购买一辆车牌号为川A43 K66的别克轿车。之后,孙伟铭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长期驾驶该车,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同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与其父母为亲属祝寿,大量饮酒。当日17时许,孙伟铭驾驶其别克轿车行至四川省成都市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从后面撞向与其同向行驶的车牌号为川A9T332的一辆比亚迪轿车尾部。肇事后,孙伟铭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行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越过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与对面车道正常行驶的车牌号分别为川AU2872的长安奔奔轿车、川AK1769的长安奥拓轿车、川AVD241韵福特蒙迪欧轿车、川AMC337的奇瑞QQ轿车等4辆轿车相撞,造成车牌号为川AU2872的长安奔奔轿车上的张景全、尹国辉夫妇和金亚民、张成秀夫妇死亡,代玉秀重伤,以及公私财产损失5万余元。经鉴定,孙伟铭驾驶的车辆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 -138公里/小时;孙伟铭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8毫克7100毫升。案发后,孙伟铭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1.4万元。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2日以(2009)成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孙伟铭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伟铭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长期驾驶机动车辆,多次违反交通法规,且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冲撞多辆车辆,造成数人伤亡的严重后果,说明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孙伟铭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鉴于孙伟铭是间接故意,犯罪,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发生,与直接故意驾车撞击车辆、行人的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

  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其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案发后,真诚悔罪,并通过亲属积极筹款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川刑终字第6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七、危险驾驶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实践中看,主要是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即危险驾驶又造成严重后果而又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

  另外,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 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o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i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i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j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2.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由交通部发布,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第3次修正)

  第四十九条 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lOt70的免票儿童。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 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儡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2009年9月1 1日)

  一、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入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0 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都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驾车肇事,连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其中,黎景全驾车肇事后,不顾伤者及劝阻他的众多村民的安危,继续驾车行驶,致2人死亡,1人轻伤;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在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追尾后,为逃逸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先后与4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当裁量刑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6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时,要综合考虑此类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犯罪’隋节、危害后果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决定刑罚时,也应当有所区别。此外,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

  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依法没有适用死刑,而是分别判处无期徒刑,主要考虑到二被告人均系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J降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获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对二被告人的量刑是适当的。

  三、统一法律适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教育潜在违规驾驶人员,今后,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并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为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稳定社会关系,对于此前已经处理过的将特定情形的醉酒驾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应维持终审裁判,不再变动。

  本意见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5.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公交管[201 1]190号)

  三、进一步规范立案侦查

  8.从严掌握立案标准。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应当以呼气酒精

  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9.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对已经立案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证据材料,并严格审查、核实。要及时检查、核实车辆和人员基本情况及机动车驾驶入违法犯罪信息,详细记录现场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人员车辆基本特征以及现场采取呼气酒精测试、实施强制措施、提取血样、口头传唤、固定证据等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情节轻重等情况作重点讯问,并听取无罪辩解。要及时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材料。

  10.规范强制措施适用。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合理适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确保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在逃的,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以及确需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的,可以依法采取拘留措施。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应当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

  1 1.做好办案衔接。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对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要及时了解掌握案件起诉和判决情况,收到法院的判决书或者有关的司法建议函后,应当及时归档。对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者法院判决无罪但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2.加强执法办案管理。要进一步明确办案要求,细化呼气酒精测试、血样提取和保管、立案撤案、强制措施适用、物品扣押等重点环节的办案标准和办案流程。要严格落实案件审核制度;进一步规范案件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和审核标准,对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必须经法制员和法制部门审核把关,确保案件质量。要提高办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网上办案,严格办案信息网上录入的标准和时限,逐步实现案件受理、立案、侦查、制作法律文书、法制审核、审批等全过程网上运行,加强网上监控和考核,杜绝“人情案”、“关系案”o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 15号】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lOO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栓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周涛危险驾驶案

  经审理查明,201 1年5月11日晚20时25分左右,被告人周涛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S17877的蓝色普通小型客车,沿北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狮河区北京路与东方红大道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出气体检测:被告人周涛体内酒精含量为96mg/lOOml;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周涛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2. 7mg/lOOmlo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血样提取登记表和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刑事案件登记表和被扣车辆信息和照片(豫S17877)及酒精测试记录,周涛个人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狮河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涛当庭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o(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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